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1-02185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发〔2021〕40号 |
责任部门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00-2021-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1-10-27 10:3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杭州市临平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我区“融沪桥头堡、未来智造城、品质新城区”战略定位,以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样板为牵引,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领跑计划”,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一)助力“雏鹰”企业,创新赋能快速成长
“雏鹰”企业是指年度营收1亿元(不含)以下,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且满足营收增幅或研发投入等认定条件,具有增长快、潜力大等特点的工业或服务业企业,择优不超过100家,列为当年雏鹰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1.研发补助。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给予相应补助。
2.房租补助。在区内租用楼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相应房租补助。
3.贷款贴息。对企业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相应补助。
(二)支持“鲲鹏”企业,打造标杆示范引领
符合上市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者年度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信企业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鲲鹏”企业(时尚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3亿元);年度销售额1亿元-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经审定可认定为“准鲲鹏”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4.支持加大项目投入。对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投入、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以及企业在存量工业用地上通过技术改造新建产业用房或开发地下空间的投入给予相应资助。
5.支持加强科技创新。对企业实施研发项目、国内外专利维权费用给予相应补助;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给予相应奖励。
6.支持企业规模能级提升。对年营收首次达到一定规模或利用自有产业空间招引产业链配套重点企业予以相应奖励;对兼并重组区内低效工业企业的,按兼并重组额的给予相应资助。
7.支持扩大企业影响力。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按照年度费用实际支出超基数部分给予相应补助;对参加国内外展览展会和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实际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三)支持“凤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
8.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我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给予奖励。境内上市按照中介、股改、受理、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
9.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资产重组项目、转增股本项目、现金分红以及股权转让再投资项目给予奖励。
10.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对区内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给予一次性奖励。
11.支持上市企业落地,对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2.支持区内外上市公司持股平台落地。对上市公司持股平台给予奖励。
13.支持区内惠企政策提前兑现。为更好地支持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在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后,企业可申请提前兑现区内其他应享受的政策。
(四)打造“独角兽”企业,把握先发优势实现跨越发展
认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入选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独角兽企业;符合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企业为准独角兽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14.鼓励加大研发投入。给予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相应补助;对研发投入特别大的优质企业,给予支持。
15.支持品牌宣传。对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宣传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16.促进市场拓展。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展览展会和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含线上),按实际费用给予相应资助。
17.推动产业链协调发展。对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的,给予相应补助。
18.鼓励加强自主创新。对企业在国内外发生因专利维权而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19.强化产业基金引导。产业基金优先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
二、构建新型产业体系,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五)推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0.促进绿色高效农业发展,强化农产品生产保供。
对实施农业企业实施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和现代种业发展项目,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生态化、宜机化、标准化改造提升或改扩建项目,规模养殖场高标准实施技术集成、应用智能化先进设施设备等改装提升项目或实施渔牧旅融合发展项目创建示范养殖场的,给予分类奖励。
对区内稻麦实际收获总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区内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对市级和区级“菜篮子”基地根据给予分类奖励。
21.推进农业“机器换人”,着力提升数字化水平。
(1)鼓励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建设。对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区内全年种植稻麦面积50亩(含)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实施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精量穴直播的,以及区内冬种油菜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实施机械化收割的,给予分类奖励。
(2)支持种养殖基地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农业工厂建设。对新增物联网、5G、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设施设备(含软件开发)等的农业企业给予奖励。
22.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打造都市现代农业。
(1)对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提升改造,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开展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给予分类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类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通过网上平台销售农副产品的,根据平台和销售量给予分类奖励。
(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3.省市“未来工厂”予以重点支持。对认定省级“未来工厂”、市级“未来工厂”项目的企业分类给予一次性奖励。
24.积极发展智造新业态新模式。
(1)对企业围绕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共享化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六大场景”开展工厂物联网项目建设给予相应补助。
(2)对区内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购买工业APP和应用服务费给予相应补助。
(3)对我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为区内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资助;对区“未来工厂”培育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相关深度评估给予一次性资助。
25.对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给予相应资助。
26.对企业购置相关工业机器人给予资助,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和省内首台(套)给予奖励。
27.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奖励。
28.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1)对单个投资额达到标准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标准予以资助。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区级以上重点用能及重点环境监测名单的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年用水量达到一定额度须完成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
(2)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企业给予奖励。
(七)集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9.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收首次达到规模的服务业主导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规入库且上规首年营收2000万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连续三年在库,追加奖励。
30.引育优质龙头企业。对区外新引进的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和区内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新认定的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31.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1)支持企业入驻楼宇。对于符合条件的入驻重点楼宇的企业给予奖励。
(2)根据楼宇内企业的入驻情况等给予楼宇运营商一次性奖励。根据招引企业入驻情况给予楼宇招商中介每年一次奖励,奖励三年。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等情况,对星级楼宇进行评定并给予奖励。
32.鼓励电商企业壮大。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优质电商企业,经确认,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
33.鼓励企业电商运用。
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达一定规模的传统企业,对其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补助;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传统企业自营网店,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给予补助;区内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商平台的,对平台年费给予相应补助;经认定的区内培训机构,按学员区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助。
34.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对其跨境快递费用、使用海外仓产生的仓储和物流费用、海外推广费用给予相应补助;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的租赁费给予相应补助;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入驻产业集群的金银牌店铺给予奖励。
35.支持电商企业创新发展。对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电商企业或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研发、推广等相应费用补助。
36.大力发展直播电商。
对优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给予奖励;对达到一定规模,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给予奖励。直播电商企业(含MCN机构)独家签约且达到一定标准的主播,经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对区内企业委托第三方通过直播销售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佣金补助;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或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官方颁发的国际性、全国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区内企业举办的直播电商行业重大活动,按活动规模和等级给予一定补助;对认定为“市级直播电商产业链(产业带、直播城、直播小镇)”的链主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37.大力培育发展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对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其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起三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38.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提升商贸发展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和住餐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对通过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给予管理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39.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
(1)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2)对每年通过评审的重点文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获得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文化(创)企业(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3)鼓励文化与制造、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发展。按设施服务、人才引进、宣传推广、展示展销、文化知识产权购买等方面,评选文化融合项目给予相应补助。
(4)支持文博会、动漫节及其他重大文创会展、论坛、赛事活动的开展,择优选择影响力较大的活动给予相应补助。
(5)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并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出品方。
40.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
(1)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按其实际收入给予相应补助。
(2)动漫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按年销售总额给予相应补助。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作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按销售额给予相应补助。
(4)对单部网络文学作品,按年度版权收入给予相应补助。
41.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对旅行社输送团队,旅游企业组织会奖旅游、获得评级或荣誉给予奖励。
三、实施重点产业专项,增强经济发展动能
(八)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聚焦重点和核心,加速生命健康产业集聚
42.加大产业基金对生命健康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1)10亿元(含)以上的固投项目按照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相应比例的股权投资。
(2)股权投资进度参照固投进度进行,至少分为三期出资;投资估值按照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予以确定,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的让利。
43.标杆项目资助。对世界500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经认定的细分行业龙头、行业独角兽在的标杆项目,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给予相应资助。
44.加速创新突破。
(1)研发有偿资助。
对1类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2-5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2-6类中药,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相应补助;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创新型2类医疗器械、3类医疗器械,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以上所补助资金待企业新一轮市场融资时,按最新估值转为股权。
申请企业需承诺该企业作为所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将该项目在本区进行产业化(化学药品在本区制剂生产)。
(2)包容创新失败。
对1类生物制品、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的创新药进入国内临床试验Ⅱ期(含Ⅱ期)研究失败的且研发费用投入达到额度要求,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3)鼓励一致性评价。
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审评结论为“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予以相应补助。
45.推动产品上市。
(1)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新增1类、2类、3类药品注册证书(不含已上市品种新增适应症),给予单个品种相应奖励;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新增2类、3类含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给予单个品种相应奖励。
(2)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企业生产,根据单个品种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给予相应资助。
46.加强企业培育。对营收、融资情况等单项指标不满足要求,但至少一项1类新药已启动II期临床试验,或可证明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生物医药企业,可予以认定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
47.完善公共服务。
(1)鼓励省、市GCP、CXO、注册检验、MAH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在临平区设独立核算的分平台。对经认定的省、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平台,按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新增投入予以相应资助。
(2)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标准的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对外服务,每年按实际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给予相应资助。
(3)对医药流通企业,年度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后给予相应奖励。
(4)加大临床试验和药品保险应用。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予以相应保费补助。
(九)全面提升产业集群质效水平,打造一流时尚产业
48.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面料推广、供应链管理等各类服务平台面向时尚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予以相应补助。对企业购买经认定的平台的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相应补助。
49.鼓励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对家纺、服装行业年度营收排名前十的优势企业并购区内中小时尚产业企业,结合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
50.鼓励企业加强设计品牌建设。
(1)支持区内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或者前三名次)的,给予相应奖励。
(2)获得过国际、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时尚设计大赛前三个名次,我区企业或者工作室且实质性运营满一年,年度营收达到一定标准,给予设计师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相应条件进行全国首发活动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有关费用给予补助。
(4)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新引进)重点时尚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进行相应奖励;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时尚企业,可参照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5)鼓励区内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利用品牌授权商业模式加快转型升级,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授权,给予其品牌授权费相应补助;对在境外并购(收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给予相应补助。
51.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我区认定的服装设计师品牌企业,购买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单化柔性定制服务的,按实际支付定制费用予以相应补助。
52.鼓励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新零售,支持企业以大数据分析提前预测潮流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以智慧门店新技术提升消费者体验、降低运营成本,以供应链网络提高反应速度、缩短供应链周期、减轻库存压力。对发展上述新零售模式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53.对认定的时尚产业企业获得的新增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十)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
54.加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优质企业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及参加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获奖的我区企业给予奖励。
55.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项目。对在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企业开展项目研发给予相应补助。
56.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云计算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17)、云隐私保护(ISO27018)等相关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7.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对企业作为技术实施单位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给予相应补助。
58.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应用、工业软件(工业APP)等数字经济相关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59.加快引育平台经济。
(1)鼓励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平台持续做强,加速提升平台服务输出能力,产业基金优先对初创阶段的平台企业进行支持。对优质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平台给予奖励。
(2)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对评定为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60.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对新增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新零售企业、新零售总部企业、区级认定的新零售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临平开设市级以上的商业品牌首店,经认定给予商业综合体或运营方奖励。
61.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大投入、做大做强。
(1)对新建投资的企业以及开展洁净室建设的项目给予相应资助。
(2)针对集成电路领域的高端芯片和核心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等领域的技术研发项目,针对工程产品开展的流片给予相应资助。
(3)对优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封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集成电路企业销售的设备、材料、芯片,给予相应销售补助。
(5)支持企业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第三代半导体等前沿半导体工艺平台、封装测试平台、可靠性检测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对平台建设给予相应资助。
(十一)大力培育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62.支持企业规模增长。对当年企业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升级的建筑行业企业,对新落户我区的高资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行业企业,对区内主营业务收入较高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高资质建筑行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63.支持企业税收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64.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做优做强。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西湖杯”的,给予一定奖励。
6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数字化改革应用。对企业承接的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标准》(DB33/T1165-2019)的新开工装配式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应用BIM技术的,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给予一定奖励。
66.支持建筑业企业享受楼宇经济政策。
四、强化要素支撑保障,营造创新创业生态
(十二)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强化发展内生动力
67.支持创新人才项目建设。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人才项目,研发阶段和产业化阶段均可享受部分补助。
6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69.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给予相应补助。
70.大力引培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重新认定、新引进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71.支持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对在临平区产业化取得突出贡献的,给予追加奖励。
72.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企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
73.推广使用创新券和服务券。降低企业购买技术开发等服务成本,提高企业享受创新创业中介服务效率,按实际支出费用予以奖励。
74.支持专利产业化。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补助。
75.支持农社领域创新。对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及社会发展项目给予相应补助。
7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系网络化、服务专业化、平台标准化、内容全面化的孵化载体及小微企业园集群。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企业提质增效等情况,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提质奖和综合考核奖励资金。
(十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培育质量品牌,强化标准引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77.鼓励知识产权发展。对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发明专利、地理标志等商标获权情况予以奖励。
78.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对企业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荣誉予以奖励。
79.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维权成功的企业给予维权费用相应补助。
80.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活动给予相应补助。
8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重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82、鼓励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和品牌。鼓励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和品牌,并表彰奖励优秀企业(企业家)。
83、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定。
(十四)强化金融保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84.支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地。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地发展给予奖励。
(2)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对区内股权投资机构(中基协备案)投资区内鼓励类初创型企业给予奖励。
85.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优。对服务本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相应风险补偿,对提供较低综合担保费率的担保机构给予相应保费补助。
86.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区内民营企业发行双创债、绿色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鼓励科技类企业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上述债券融资比例给予费用补助。
(十五)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经济韧劲和活力
87.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线上线下拓市场。
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境外线上展会,按展会类型给予分类补助。
88.鼓励企业提高出口类保险参保率。对企业出口信保保费、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相应补助。
89.鼓励企业利用海外营销渠道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区内企业设立境外展示中心、专卖店及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相应补助。
90.挖掘出口增量,加强出口企业品牌培育。
加大出口企业和新主体培育;对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以及出口产品境外认证产生的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海外宣传费给予相应补助。
91.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对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积极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的律师费给予相应补助。
92.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共型进口保税仓给予相应补助;对进口大宗商品、消费类产品、国家鼓励的技术及产品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进口平台型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93.进一步加大外贸配套服务力度,扩大外贸体量。
对在我区成立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代物流企业,为我区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根据运输箱量给予相应奖励;对企业采用省内内河港运输至海运外港(水水中转)的出口标箱运输费,给予相应补助。
94.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对批准设立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给予相应补助;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给予相应奖励。
95.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
新引进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达到一定标准的外资项目、世界5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对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增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新引进的达到一定标准且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加强产业空间保障,促进产业跨越发展
96.给予各类经认定企业房租补贴。
(1)鲲鹏、准鲲鹏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给予相应房租补助。
(2)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给予相应房租补助。之前已享受过租金补助的企业,对差额部分予以相应补助。
(3)支持老字号品牌发展。鼓励国有经营性资产向老字号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国家、省、市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入驻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按比例给予相应房租减免。
(4)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主导产业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比例给予两年相应补助。
(5)对重大生物医药项目新增部分的场地,按实际租金给予相应补助。
(6)对入驻经认定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含电商、文创企业),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给予相应补助。
(7)经评审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的区外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租金补助。
(8)新引进(含增资)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且有实际到资的外资产业项目、世界5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给予相应房租补贴。
(9)共建园区补助。政府与运营商合作,由运营商承租的,产业平台可适当补助运营商首年租金。
97.优先保障鲲鹏、准鲲鹏企业加速、产业化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销售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同时支持企业用地需求。
98.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予以支持。
99.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因发展需要,企业愿意将总部设立、首次拿地的,根据企业需求,可以支持其自建总部大楼。
五、附则
1.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临平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2.本意见所指的科技企业具体包含国高企、省科小、市级雏鹰企业。
3.原则上除孵化载体、小微园区外,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4.本意见中涉及的房屋租金补助,以相关租金补助指导意见为准。
5.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除荣誉性奖励外,亩均综合评价D类企业原则不予享受资助补助本政策。
6.本意见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则企业不予享受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7.各政策意见职能单位负责相关政策年度奖补兑现,并制定相应的资金兑现操作实施细则。
8.本文件自2021年11月2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政策执行期间与原余杭区政策冲突的,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进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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