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3/2021-03304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来源: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1-11-19 17: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以下称本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责任,保证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作出决策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根本意志;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进行,依法履行决策权力。
第四条 本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决策通过临平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是指:
(一)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政策,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出台指导全区教育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
(四)其它对我区教育事业发展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事项;
(二)内部行政管理事项;
(三)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实施和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定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的一般事项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构。
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
第九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决策行使最终决定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分管领导受局长委托对决策做出决定的,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承办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工作。
各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合法性论证等工作,并提供综合服务。
机关纪委负责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 决策拟制
第十二条 决策建议由业务科室向分管领导提出,或由分管领导直接提出,经局长同意后,分管领导指定承办科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备选方案应当通过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 决策备选方案应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决策备选方案,承办科室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先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对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经由局办公室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方案的意见。
承办科室也可以通过座谈、论证、征集意见的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权利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章 决策提交
第十八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九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报送分析报告;
(四)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组织座谈、听证、论证的,报送座谈、听证、论证的有关情况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意见;
(六)属于《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上述送审资料于会前报送局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四)会议组成人员有权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二十一条 局长应当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讨论情况、会议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决策公布、执行与跟踪反馈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策事项应予公布,未经公布的决策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对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执行科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负责本局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行科室对决策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长和分管领导。
执行科室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或继续执行会引发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执行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直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及相关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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