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1-01186 文件编号 临平政发〔2021〕6号
责任部门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08-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1-08-16 10:0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临平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为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与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第七条  区长外出期间,可指定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本单位的行政工作,签署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对区政府下发的文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区政府及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必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深化社会治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例外情形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十九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及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提请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项调研课题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计划的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一般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平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按规定严格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着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围绕深化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公开;围绕经济发展,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减税降费信息和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围绕民生改善,推进社会救助、就业创业、危旧房屋治理和保障性住房信息、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围绕政府建设,推进决策制定、执行、落实情况公开,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

第三十条  扩大政务参与,畅通互动渠道,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专职机构,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章 完善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区长公开电话、96666效能监督电话交办的事项,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街道)行政正职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及主要措施;3.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4.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5.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的行政正职列席。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决定全区性的重大问题;3.传达和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4.讨论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5.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有关全区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处理区人大代表的重大建议和区政协委员的重大建议案;6.讨论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行政正职参加。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交流工作情况;2.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3.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要文件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大问题;4.研究区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5.研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6.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事项。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区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布置召开会议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批,重要的专题会议纪要送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批。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向上级政府的重大请示、报告和事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属于区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问题或属于分工范围内的下发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报告,凡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问题,都应按职责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研究处理。各承办部门对各单位直接报送的文件,如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对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区政府办公室。确需区政府答复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拟稿件,送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事先要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周密考虑。凡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先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才能上报或下发。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在上报时应将双方意见如实报告,不能下发有争议的文件。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区政府必须报省、市政府或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批准:1.政府各项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3.政府各项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4.外事、外经活动的重要事项;5.区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和合并;6.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报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事项;7.须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必须向区政府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对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参加省、市有关专业性会议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如分管副区长认为需要向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由分管副区长同区长商定。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十一章 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政府督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省、市、区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2.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区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3.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4.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5.区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以及民生实事工程的进展情况;6.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承担这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要求,通过政务平台、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出转办通知单、督查通知单,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分管领导、经办部门和人员,建立责任制,认真办理,并严格按照督查要求,以书面或电子公文形式报告办理结果。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督查事项办理结果。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改革会议公文制度,改进会风文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1-01186 文件编号 临平政发〔2021〕6号
责任部门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08-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临平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为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在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要与相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第七条  区长外出期间,可指定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本单位的行政工作,签署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对区政府下发的文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区政府及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必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深化社会治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例外情形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十九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及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提请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项调研课题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计划的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一般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平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按规定严格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着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围绕深化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公开;围绕经济发展,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减税降费信息和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围绕民生改善,推进社会救助、就业创业、危旧房屋治理和保障性住房信息、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围绕政府建设,推进决策制定、执行、落实情况公开,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

第三十条  扩大政务参与,畅通互动渠道,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专职机构,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章 完善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区长公开电话、96666效能监督电话交办的事项,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街道)行政正职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及主要措施;3.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4.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5.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的行政正职列席。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决定全区性的重大问题;3.传达和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4.讨论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5.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有关全区性重大问题的决策,处理区人大代表的重大建议和区政协委员的重大建议案;6.讨论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行政正职参加。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交流工作情况;2.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3.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要文件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大问题;4.研究区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5.研究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6.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事项。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受委托的副区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区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布置召开会议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批,重要的专题会议纪要送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批。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向上级政府的重大请示、报告和事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属于区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问题或属于分工范围内的下发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报告,凡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问题,都应按职责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研究处理。各承办部门对各单位直接报送的文件,如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对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区政府办公室。确需区政府答复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拟稿件,送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事先要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周密考虑。凡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先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才能上报或下发。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在上报时应将双方意见如实报告,不能下发有争议的文件。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区政府必须报省、市政府或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批准:1.政府各项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3.政府各项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4.外事、外经活动的重要事项;5.区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和合并;6.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报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等事项;7.须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必须向区政府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对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参加省、市有关专业性会议的情况,如有必要,应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如分管副区长认为需要向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由分管副区长同区长商定。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十一章 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政府督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省、市、区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2.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区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3.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4.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5.区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以及民生实事工程的进展情况;6.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同志承担这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文件精神和领导批示要求,通过政务平台、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出转办通知单、督查通知单,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明确分管领导、经办部门和人员,建立责任制,认真办理,并严格按照督查要求,以书面或电子公文形式报告办理结果。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督查事项办理结果。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改革会议公文制度,改进会风文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