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7/2021-0201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审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审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09-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征求《临平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21-09-26 10:5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公共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服务我区公共投资项目高质量建设,区审计局研究起草了《临平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前期已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26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杭州市临平区审计局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赵慧

联系电话:0571-89186183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52-2号华源天盛综合楼临平区审计局


附件

临平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区公共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服务区公共投资项目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以及区政府指定或涉及重大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对关系国计民生、财政资金投入较大或建设周期较长的公共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对其进行跟踪审计。

对区公共投资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区审计局可依法进行核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公共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与区公共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履行区公共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决算审批、处理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

区发改局应当将区公共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被审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信息及时抄送至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当将涉及区公共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与财务预决算等管理信息及时抄送至区审计局。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项目的招投标及实施进度等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公共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区审计局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公共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结果报告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备案。同时应当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在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工程款项结(决)算不实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据实列支建设成本。

第九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公共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公共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可以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

第十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项目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相关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审计承诺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至区审计局。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在审计要求期限内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与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五)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八)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列入跟踪审计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字及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公共投资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区审计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据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交出、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应依法审计,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等行为,对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开、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公共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办法。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临平区人民政府裁决,临平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平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临平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起草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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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7/2021-0201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审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审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09-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公共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服务我区公共投资项目高质量建设,区审计局研究起草了《临平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前期已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26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杭州市临平区审计局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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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区公共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服务区公共投资项目高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以及区政府指定或涉及重大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对关系国计民生、财政资金投入较大或建设周期较长的公共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对其进行跟踪审计。

对区公共投资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区审计局可依法进行核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公共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与区公共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履行区公共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决算审批、处理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

区发改局应当将区公共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被审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信息及时抄送至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应当将涉及区公共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与财务预决算等管理信息及时抄送至区审计局。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项目的招投标及实施进度等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公共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区审计局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公共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结果报告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备案。同时应当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在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工程款项结(决)算不实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据实列支建设成本。

第九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公共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公共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可以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可以制定年度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

第十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项目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相关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及审计承诺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至区审计局。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在审计要求期限内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与报告,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五)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七)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八)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列入跟踪审计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字及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公共投资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区审计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据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交出、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应依法审计,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等行为,对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开、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公共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办法。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临平区人民政府裁决,临平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平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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