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金涛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您提出的《关于律师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建议》中的建议内容“1、区车管所应允许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即可进行查询案件当事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并予复制。 2、区车管所与市车管所对接机关信息不全这部分机动车初始登记的数据共享工作”的提案收悉。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公安交警职责,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公函;(四)申请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五)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律师可按照上述条例取得调查令后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查令可查询车辆基本信息中的:中文品牌名、车辆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使用性质、出厂日期、强制报废期止、检验有效期止、保险终止日期、机动车状态、机动车所有人、初次登记日期、登记住所、国产/进口、事故逃逸、盗抢车、合格标志编号、行驶证芯编号等。目前临平车管所是由民警冯震宇负责进行此项工作专项对接,并已与您互加微信。
下一步工作打算
车管所会根据律师提供的调查令,积极进行查询,提供所需的车辆信息;如遇问题车辆等情况时,临平车管所会及时与杭州市车管所进行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所需的车辆信息。
最后,对于您能关心我区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希望您继续给予支持和关心,我们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工作。
主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经办人:汪广健 张升
2021年11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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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金涛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您提出的《关于律师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建议》中的建议内容“1、区车管所应允许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即可进行查询案件当事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并予复制。 2、区车管所与市车管所对接机关信息不全这部分机动车初始登记的数据共享工作”的提案收悉。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公安交警职责,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公函;(四)申请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五)共同参与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律师可按照上述条例取得调查令后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查令可查询车辆基本信息中的:中文品牌名、车辆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使用性质、出厂日期、强制报废期止、检验有效期止、保险终止日期、机动车状态、机动车所有人、初次登记日期、登记住所、国产/进口、事故逃逸、盗抢车、合格标志编号、行驶证芯编号等。目前临平车管所是由民警冯震宇负责进行此项工作专项对接,并已与您互加微信。
下一步工作打算
车管所会根据律师提供的调查令,积极进行查询,提供所需的车辆信息;如遇问题车辆等情况时,临平车管所会及时与杭州市车管所进行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所需的车辆信息。
最后,对于您能关心我区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希望您继续给予支持和关心,我们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工作。
主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经办人:汪广健 张升
2021年11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