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6/2022-13862 文件编号 临平司法〔2022〕30号
责任部门 区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11-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11-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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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11-25 12:3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临平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杭州市临平区气象局

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临平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适用原则

(一)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本规定所附“不予处罚清单”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根据具体情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二、适用程序

(一)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种类并符合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二)承诺。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可自愿签署承诺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三)处置。对于符合适用条件并作出承诺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进行教育、提醒、约谈、回访,教育、提醒等可以当场作出的,应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约谈、回访应制作相应文书材料并随案卷归档。

(四)整改。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法制监督

办案单位适用本规定及附件清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应当做好实施数据统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归档工作,并将实施情况报本单位法制机构备案,由法制机构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

附件:临平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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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6/2022-13862 文件编号 临平司法〔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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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临平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杭州市临平区气象局

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临平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适用原则

(一)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本规定所附“不予处罚清单”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根据具体情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二、适用程序

(一)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种类并符合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二)承诺。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可自愿签署承诺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三)处置。对于符合适用条件并作出承诺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进行教育、提醒、约谈、回访,教育、提醒等可以当场作出的,应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约谈、回访应制作相应文书材料并随案卷归档。

(四)整改。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法制监督

办案单位适用本规定及附件清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应当做好实施数据统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归档工作,并将实施情况报本单位法制机构备案,由法制机构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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