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13836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11-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示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11-28 16:06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7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65219

电子邮箱:745748988@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辅楼208室,邮编:31110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浙人防办〔2015〕9号),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减少项目交付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通病时常发生的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防护设备企业在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每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质量检测报告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经省人防办核准的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战时通风系统性能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三、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一)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协商也可由防护设备企业委托。防护设备企业委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工作。

(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时,防护设备企业的安装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计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旁站见证检测过程。

(三)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安装质量应当至少各检测1樘(件),临空墙门式封堵防护密闭门(封堵板)及相邻防护单元间设置的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封堵板)安装质量应当至少各检测1樘。

(四)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安装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对其所在防护单元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进行全数检测。其中,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门框垂直度偏差超过允许值的,应当对其所在孔口密闭段进行气密性检测。

(五)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对其所在防护单元的其他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进行全数检测。

四、检测机构开展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作业指导书,指导检测工作。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两名以上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和复核人员、防护设备安装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

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安装检测报告应当有明确的结论,检测报告应当详细载明检测部位(或检测点)及对应的检测数据。

五、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如未按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交底书组织隐蔽工程验收的,如底板、墙顶板钢筋验收,则应当委托检测单位对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进行检测。

六、如浙江省、杭州市人防办有其他相关要求的,按照省市人防办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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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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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1-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7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6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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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防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浙人防办〔2015〕9号),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减少项目交付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通病时常发生的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防护设备企业在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每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质量检测报告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经省人防办核准的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战时通风系统性能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三、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一)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协商也可由防护设备企业委托。防护设备企业委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工作。

(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时,防护设备企业的安装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检测人员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计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设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旁站见证检测过程。

(三)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安装质量应当至少各检测1樘(件),临空墙门式封堵防护密闭门(封堵板)及相邻防护单元间设置的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封堵板)安装质量应当至少各检测1樘。

(四)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安装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对其所在防护单元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进行全数检测。其中,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门框垂直度偏差超过允许值的,应当对其所在孔口密闭段进行气密性检测。

(五)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对其所在防护单元的其他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和密闭阀门进行全数检测。

四、检测机构开展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项目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作业指导书,指导检测工作。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两名以上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和复核人员、防护设备安装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

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安装检测报告应当有明确的结论,检测报告应当详细载明检测部位(或检测点)及对应的检测数据。

五、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如未按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交底书组织隐蔽工程验收的,如底板、墙顶板钢筋验收,则应当委托检测单位对预埋防护设备构件的孔口防护质量进行检测。

六、如浙江省、杭州市人防办有其他相关要求的,按照省市人防办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2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