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0614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2-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2-15 11:19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2月25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373582

电子邮箱:390972958@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藕花洲大街西段160号205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临平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城乡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城乡危旧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临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域范围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和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 临平区城乡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杭州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供销联社、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危治办”),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核查镇街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乡危房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城镇危房治理改造涉及的施工许可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乡危房安全、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做好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中涉及规划审批的事项,重点做好拆除重建项目等有关手续的优化审批;负责土地使用、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的优化办理等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城乡危房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资金,并指导各镇街多渠道筹措资金。

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考核各镇(街道)对排查出的违法建筑危房的处置工作,负责汇总上报违法建筑危房整治相关数据。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危房的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负责为城乡危房安全隐患治理改造提供法治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按职责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山洪灾害高危区划识别,分危险区、高危险区、极高危险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用于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等工作。

区教育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供销联社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权属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产权房屋和产权属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职工的集资建房、房改房的人员撤离、房屋腾空以及其他治理措施的落实;负责统一汇总审核及上报本行业、本领域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相关数据等工作。

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缩短城镇危房治理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国企、事业单位应负责所属房屋的安全鉴定、巡查管理、排险解危、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镇(街道)及平台作为属地危旧房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管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的排查建档、安全鉴定、巡查管理、动态监测、排险解危、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各镇(街道)及平台要组建专班、落实专人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对危房和其他有必要的房屋进行动态化巡查与监管。各镇(街道)及平台要每年定期开展对属地辖区内房屋进行安全排查鉴定及危房解危工作,做到“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治一处、销号一处”。特别对观察使用、加固解危及未能马上拆除的危旧房要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时响应服务。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应按本办法及时治理、及时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送达属地镇街,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各镇(街道)在排查中发现的新增疑似危房的鉴定费由区财政统一承担。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遵守本办法,参考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解危工作。

第七条  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应当结合房屋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分类解危处置:

(一)已纳入当年征迁改造的城乡C、D级危房,应提前启动签约程序并及时腾空验收,提前支付过渡费。

(二)未纳入当年征迁改造的城乡C、D级危房,采取下列四种分类解危处置:

1.城镇C级危房原则上应该进行修缮加固,治理改造应当与“美丽杭州”建设及“三改一拆”等城市建设工程紧密结合,可以采取成片改造和单独改造等方式。

2.城镇D级危房应该进行修缮加固、原拆原建、等值置换(现房安置)、货币回购。

城镇D级危房在进行危房解危处置时,应优先考虑修缮加固、原拆原建方式。当该两种方式不足以解危时,再进行等值置换(现房安置)或货币回购。

在区统筹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进行等值置换(现房安置),当等值置换(现房安置)难以协商一致时,在资金保障充足的条件下,可进行货币回购。

3.农村C级危房应该进行修缮加固或审批重建。

4.农村D级危房应该进行修缮加固或审批重建。

第八条 D级危房严格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即:一律依法由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一律按照“四上”(板钉上、封条贴上、告示牌挂上、警戒线拉上)标准禁止出入,擅自回迁入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C级危房由属地镇(街道)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产权人参考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限期加固或修缮。

第九条  D级危房、未落实解危措施的C级危房禁止用于出租以及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已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生产经营并限期搬离。对不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属地镇(街道)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危房实施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燃气等措施,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公司等单位应配合执行。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范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危房,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维修加固

第十一条   城乡危房维修加固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合法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危房鉴定书等资料,并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报属地镇(街道)审查合格备案后,由有资质施工单位实施整治施工。

对房屋已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而相关责任主体难以统一意见时,属地镇(街道)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先行撤离人员等避险措施。

(二)城乡危房修缮加固中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还须与利害关系人取得同意意见。

(三)修缮加固完工后,申请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方可使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属地镇(街道)和区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  城乡危房修缮加固,施工图应当由房屋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危房应腾空并经属地镇(街道)现场核实后,再进行修缮加固。施工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城镇危房改造采取维修加固方式的,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以下简称“三不”)的原则。

第十五条  城乡危房修缮加固后经有资质鉴定单位鉴定仍达不到A、B级标准的,属地镇(街道)应继续纳入后期动态监测和治理改造范围。

第三章  拆除重建

第十六条  城乡危房符合拆除重建条件,但在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内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危房,不得原址重建。

城乡危房用地是否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用地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控制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予以确认;是否在文保线建设控制范围,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确认。

对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采光、通风、日照、消防等)均符合条件的城镇危房实施拆除,并采取在原地新建住房、住户原地回迁的改造方式。

单独改造拆除重建,原则上应符合“三不”原则,相应规划指标等可结合实际予以适当放宽;成片改造原则上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论证。

第十七条  城乡危房拆除重建时,存在下列情况的,由属地镇(街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一并予以处置:

(一)对于整幢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D级,部分建筑鉴定为其他等级的,如不同时拆建将无法保证整幢单体建筑安全的。

(二)单幢危房拆除重建,因建筑间距较小导致施工时对周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危险等级增加,且周边房屋住户也有拆建意愿的。

第十八条  城乡危房拆除重建时,如基底存在形状不规整、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等情况的,为有利于使用,在周边地形条件许可并保持建筑基底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基底形状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后的建筑基底超出原土地证用地范围的,需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建房户为居民户口的,房屋拆除重建时用地调整不能占用集体用地。

第十九条  城乡危房拆除重建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环节中,如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按照规定予以批前公示,并取得其同意意见。

第二十条  城乡危房拆除重建时,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亡故的,按原土地证(宅基地)面积与合法建筑面积,由继承人作为城乡危旧拆除重建的申请人注销原权证,申办新的土地、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镇危房原拆原建时,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认定后,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镇危房原拆原建时,施工图应当由房屋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受建设管理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的危房原拆原建时,全体业主为行为主体,应以全体业主名义提出申请,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房原拆原建时,应尽量满足现行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因设计需要而增加附属设施(如过道、消防楼梯、电梯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但不得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在周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筑基底位置可以适当调整,如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的,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用地手续,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由于场地限制的原因,建筑退让、停车位配置和绿化等指标可以不作要求。

如因周边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的,可按房屋现状(包括建筑高度、占地范围、建筑间距等)严格实施原拆原建。

第二十五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房原拆原建项目报批时,所有业主应明确各自占有的户型位置和建筑面积。应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具体说明,并在平面图相应位置上标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时以此为依据予以房权分割。

第二十六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房原拆原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委托业主代表)凭申请表、全体业主决议书、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等材料,报属地镇(街道)。

(二)属地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住建、城管、规资、交警、消防、管线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定拆建的可行性,各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形成联合审查会议纪要,通过后以业主代表或业委会(社团法人)名义报区发改局备案。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城镇危房原拆原建的设计单位应根据部门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内容出具施工图。申请人凭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等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按照规定对城镇危房原拆原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危房原拆原建项目施工许可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六)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房原拆原建,工程质量和安全应当接受区住建局监管。

(七)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区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整改至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核实后由权利人凭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镇单一产权危房原拆原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凭申请表、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等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审查。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在收到申请后,视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定原拆原建的可行性,各部门提出指导意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汇总并出具综合意见单。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符合建设要求或联合踏勘通过的,申请人凭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纸等材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办理城镇个人危房原拆原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按照规定对城镇危房原拆原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区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整改至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核实后由权利人凭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农户凭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等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建房的宅基地位置、用地范围、农户资格、建房人口、建房标准等内容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并经公告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审批。

(二)镇(街道)审批。镇(街道)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申请农户的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建房的不同用地性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农户。

1. 原宅基地审批:镇(街道)在实地踏勘(选址)后,经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新基地审批:实地踏勘(选址)后,由镇(街道)统一按农转用规定程序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农转用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根据农转用批文办理用地手续。

(三)批准公布。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镇(街道)应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已丧失居住功能的农村D级危房,产权人无意愿或无能力重建的,可对原房做好证据保全公证后,采取先予办理重建审批手续并将原房屋墙体拆除至1.2米以下高度的方式解危。待产权人有意愿或有能力重建时,再行根据审批手续建房。相关审批手续有效期届满前,产权人应当申请延期。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城镇危房(非个人自建房)困难家庭确实难以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的,可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对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治理费用扣除可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部分外,原则上由区、属地镇(街道)分阶段(开工、竣工)分摊补助,其中区财政补助部分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划分,对C级危房、D级危房分别按35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对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的治理费用扣除可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部分外,原则上由区、属地镇街按6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第三十一条 对临平区户籍并持有效证件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边家庭的危旧房屋拆除重建、维修加固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对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的危旧房,特困家庭、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 30万元/户,低边家庭补助标准为 20万元/户;对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危旧房,特困家庭、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 17万元/户,低边家庭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由镇街自定。

持证困难户农村危旧房改造享受本条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以及其他危旧房补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除持证困难户外的家庭困难户且需治理改造的农村危旧房(主房)项目,可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经确认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的治理改造项目,由区财政分别给予6万元/户、4万元/户的定额包干补助。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由镇街自定。持证困难户以外的家庭困难户认定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中家庭困难户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等范围内的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纳入补助范围。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每年安排城乡危房整治改造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并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房屋安全排查鉴定、巡查监测、技术培训、动态信息平台建设、宣传等工作。

各镇(街道)安排城乡房屋隐患排查资金,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对于需要整治改造的农村危房(主房)项目,相关补助事宜按照《关于明确我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建立城乡危房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对特别危险的房屋要进行风险评估,落实跟踪监测措施。遇紧急情况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属地镇(街道)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如台风、火灾等)受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住宅房屋以及城乡非住宅功能的危房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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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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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城乡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城乡危旧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临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域范围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和农村房屋的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 临平区城乡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杭州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供销联社、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塘栖镇、崇贤街道、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危治办”),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核查镇街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乡危房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城镇危房治理改造涉及的施工许可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乡危房安全、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做好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中涉及规划审批的事项,重点做好拆除重建项目等有关手续的优化审批;负责土地使用、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的优化办理等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城乡危房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资金,并指导各镇街多渠道筹措资金。

区“无违建”创建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考核各镇(街道)对排查出的违法建筑危房的处置工作,负责汇总上报违法建筑危房整治相关数据。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危房的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负责为城乡危房安全隐患治理改造提供法治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按职责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山洪灾害高危区划识别,分危险区、高危险区、极高危险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用于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等工作。

区教育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供销联社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权属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产权房屋和产权属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职工的集资建房、房改房的人员撤离、房屋腾空以及其他治理措施的落实;负责统一汇总审核及上报本行业、本领域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相关数据等工作。

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缩短城镇危房治理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国企、事业单位应负责所属房屋的安全鉴定、巡查管理、排险解危、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镇(街道)及平台作为属地危旧房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管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的排查建档、安全鉴定、巡查管理、动态监测、排险解危、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各镇(街道)及平台要组建专班、落实专人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对危房和其他有必要的房屋进行动态化巡查与监管。各镇(街道)及平台要每年定期开展对属地辖区内房屋进行安全排查鉴定及危房解危工作,做到“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治一处、销号一处”。特别对观察使用、加固解危及未能马上拆除的危旧房要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时响应服务。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应按本办法及时治理、及时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送达属地镇街,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各镇(街道)在排查中发现的新增疑似危房的鉴定费由区财政统一承担。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遵守本办法,参考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解危工作。

第七条  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应当结合房屋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分类解危处置:

(一)已纳入当年征迁改造的城乡C、D级危房,应提前启动签约程序并及时腾空验收,提前支付过渡费。

(二)未纳入当年征迁改造的城乡C、D级危房,采取下列四种分类解危处置:

1.城镇C级危房原则上应该进行修缮加固,治理改造应当与“美丽杭州”建设及“三改一拆”等城市建设工程紧密结合,可以采取成片改造和单独改造等方式。

2.城镇D级危房应该进行修缮加固、原拆原建、等值置换(现房安置)、货币回购。

城镇D级危房在进行危房解危处置时,应优先考虑修缮加固、原拆原建方式。当该两种方式不足以解危时,再进行等值置换(现房安置)或货币回购。

在区统筹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进行等值置换(现房安置),当等值置换(现房安置)难以协商一致时,在资金保障充足的条件下,可进行货币回购。

3.农村C级危房应该进行修缮加固或审批重建。

4.农村D级危房应该进行修缮加固或审批重建。

第八条 D级危房严格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即:一律依法由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一律按照“四上”(板钉上、封条贴上、告示牌挂上、警戒线拉上)标准禁止出入,擅自回迁入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C级危房由属地镇(街道)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产权人参考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限期加固或修缮。

第九条  D级危房、未落实解危措施的C级危房禁止用于出租以及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已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属地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生产经营并限期搬离。对不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属地镇(街道)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危房实施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燃气等措施,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公司等单位应配合执行。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范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危房,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维修加固

第十一条   城乡危房维修加固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合法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危房鉴定书等资料,并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报属地镇(街道)审查合格备案后,由有资质施工单位实施整治施工。

对房屋已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而相关责任主体难以统一意见时,属地镇(街道)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先行撤离人员等避险措施。

(二)城乡危房修缮加固中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还须与利害关系人取得同意意见。

(三)修缮加固完工后,申请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方可使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属地镇(街道)和区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  城乡危房修缮加固,施工图应当由房屋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危房应腾空并经属地镇(街道)现场核实后,再进行修缮加固。施工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城镇危房改造采取维修加固方式的,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以下简称“三不”)的原则。

第十五条  城乡危房修缮加固后经有资质鉴定单位鉴定仍达不到A、B级标准的,属地镇(街道)应继续纳入后期动态监测和治理改造范围。

第三章  拆除重建

第十六条  城乡危房符合拆除重建条件,但在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控制范围内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危房,不得原址重建。

城乡危房用地是否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用地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控制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予以确认;是否在文保线建设控制范围,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确认。

对用地性质、规划指标(采光、通风、日照、消防等)均符合条件的城镇危房实施拆除,并采取在原地新建住房、住户原地回迁的改造方式。

单独改造拆除重建,原则上应符合“三不”原则,相应规划指标等可结合实际予以适当放宽;成片改造原则上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论证。

第十七条  城乡危房拆除重建时,存在下列情况的,由属地镇(街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一并予以处置:

(一)对于整幢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D级,部分建筑鉴定为其他等级的,如不同时拆建将无法保证整幢单体建筑安全的。

(二)单幢危房拆除重建,因建筑间距较小导致施工时对周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危险等级增加,且周边房屋住户也有拆建意愿的。

第十八条  城乡危房拆除重建时,如基底存在形状不规整、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等情况的,为有利于使用,在周边地形条件许可并保持建筑基底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基底形状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后的建筑基底超出原土地证用地范围的,需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建房户为居民户口的,房屋拆除重建时用地调整不能占用集体用地。

第十九条  城乡危房拆除重建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环节中,如存在共有墙等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按照规定予以批前公示,并取得其同意意见。

第二十条  城乡危房拆除重建时,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亡故的,按原土地证(宅基地)面积与合法建筑面积,由继承人作为城乡危旧拆除重建的申请人注销原权证,申办新的土地、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镇危房原拆原建时,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认定后,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镇危房原拆原建时,施工图应当由房屋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受建设管理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的危房原拆原建时,全体业主为行为主体,应以全体业主名义提出申请,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房原拆原建时,应尽量满足现行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因设计需要而增加附属设施(如过道、消防楼梯、电梯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但不得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在周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筑基底位置可以适当调整,如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的,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用地手续,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由于场地限制的原因,建筑退让、停车位配置和绿化等指标可以不作要求。

如因周边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设计规范、消防规范和日照间距等要求的,可按房屋现状(包括建筑高度、占地范围、建筑间距等)严格实施原拆原建。

第二十五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房原拆原建项目报批时,所有业主应明确各自占有的户型位置和建筑面积。应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具体说明,并在平面图相应位置上标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时以此为依据予以房权分割。

第二十六条  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房原拆原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委托业主代表)凭申请表、全体业主决议书、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等材料,报属地镇(街道)。

(二)属地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住建、城管、规资、交警、消防、管线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定拆建的可行性,各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形成联合审查会议纪要,通过后以业主代表或业委会(社团法人)名义报区发改局备案。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城镇危房原拆原建的设计单位应根据部门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内容出具施工图。申请人凭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等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按照规定对城镇危房原拆原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危房原拆原建项目施工许可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六)城镇多层多业主危房原拆原建,工程质量和安全应当接受区住建局监管。

(七)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区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整改至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核实后由权利人凭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镇单一产权危房原拆原建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凭申请表、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等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审查。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在收到申请后,视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确定原拆原建的可行性,各部门提出指导意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汇总并出具综合意见单。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三)符合建设要求或联合踏勘通过的,申请人凭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纸等材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办理城镇个人危房原拆原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按照规定对城镇危房原拆原建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竣工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应由区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整改至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核实后由权利人凭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农户凭身份证件、房屋权属凭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书等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就建房的宅基地位置、用地范围、农户资格、建房人口、建房标准等内容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并经公告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审批。

(二)镇(街道)审批。镇(街道)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申请农户的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建房的不同用地性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农户。

1. 原宅基地审批:镇(街道)在实地踏勘(选址)后,经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新基地审批:实地踏勘(选址)后,由镇(街道)统一按农转用规定程序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农转用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根据农转用批文办理用地手续。

(三)批准公布。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镇(街道)应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已丧失居住功能的农村D级危房,产权人无意愿或无能力重建的,可对原房做好证据保全公证后,采取先予办理重建审批手续并将原房屋墙体拆除至1.2米以下高度的方式解危。待产权人有意愿或有能力重建时,再行根据审批手续建房。相关审批手续有效期届满前,产权人应当申请延期。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城镇危房(非个人自建房)困难家庭确实难以独自承担解危治理费用的,可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对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治理费用扣除可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部分外,原则上由区、属地镇(街道)分阶段(开工、竣工)分摊补助,其中区财政补助部分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划分,对C级危房、D级危房分别按35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对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的治理费用扣除可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部分外,原则上由区、属地镇街按60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第三十一条 对临平区户籍并持有效证件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边家庭的危旧房屋拆除重建、维修加固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对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的危旧房,特困家庭、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 30万元/户,低边家庭补助标准为 20万元/户;对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危旧房,特困家庭、低保家庭补助标准为 17万元/户,低边家庭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由镇街自定。

持证困难户农村危旧房改造享受本条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以及其他危旧房补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除持证困难户外的家庭困难户且需治理改造的农村危旧房(主房)项目,可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助。经确认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的治理改造项目,由区财政分别给予6万元/户、4万元/户的定额包干补助。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由镇街自定。持证困难户以外的家庭困难户认定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中家庭困难户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等范围内的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纳入补助范围。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每年安排城乡危房整治改造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并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房屋安全排查鉴定、巡查监测、技术培训、动态信息平台建设、宣传等工作。

各镇(街道)安排城乡房屋隐患排查资金,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对于需要整治改造的农村危房(主房)项目,相关补助事宜按照《关于明确我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建立城乡危房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对特别危险的房屋要进行风险评估,落实跟踪监测措施。遇紧急情况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属地镇(街道)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如台风、火灾等)受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住宅房屋以及城乡非住宅功能的危房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