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2-06230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2-1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平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2-17 17:20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平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2月27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5750
电子邮箱:yhszgyzx@163.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藕花洲大街西段160号611室,邮编:311100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和《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适用本办法。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区生产生活水平,管理节约用水,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各镇、街道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七条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作为城市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结合本行业建设发展的情况,编制行业节约用水规划。
第八条本区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居民用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实行阶梯式水价管理。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九条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用水计划应当满足单位用户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合理用水的需要。
第十条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户近3年平均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定期将用水计划下达给相关用水户。
对新增单位用户,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计划。
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单位用户的意见。
第十一条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并同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
(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的。
第十二条单位用户对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用水计划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单位用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不得擅自转供水。
单位用户应当协助供水企业做好进水总表表井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见水表。因单位用户责任致使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进水总表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利用供水企业抄表收费系统的数据,对单位用户的计划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十四条单位用户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水量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由单位用户按照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自行测试。对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要求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单位用户应当及时将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结果报送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对超出核定用水计划用水的单位用户,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门应当书面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用水量。单位用户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还应当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一)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二十(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一倍计收;
(二)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两倍计收;
(三)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三倍计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为国有资源类非税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应全额上缴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用途用于专项事业。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中水利用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和中水利用系统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工业用水单位应当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洗涤等用水应当进行循环、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其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八条鼓励绿化用水使用雨水、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及河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
第十九条从事车辆清洗经营业务的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车辆清洗点,应当安装、使用节水洗车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先进的节水、环保清洗技术。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站点,应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禁止使用居民供水设施从事经营性车辆冲洗业务。
第二十条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或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用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漏损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的,应当及时处理。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居民用户应当节约用水,使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节水型设备、器具。鼓励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采用或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