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0645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2-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2-24 16:09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关于明确临平区集资房办证事项的通知》、《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8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1903

通信地址:临平区市民之家557室,邮编:311100


附件:1.《关于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2.《关于明确临平区集资房办证事项的通知》

   3.《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24日

附件1


关于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予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不改变其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

二、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2008年9月28日前已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成交额的1%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2008年9月28日(含)后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超出核定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区财政(地税)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收缴工作。

四、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买卖、赠予该住房的,在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五、委托评估

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经区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照最近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计算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 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个人购买的人才专项用房等其他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一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明确临平区集资房办证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明确集资房产权证办理事项,现根据我区实际,就集资房办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的认定

临平区范围内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造,已办理单位土地证和产权证,产权性质明确为“集资房”,符合分割到户条件,不论个人出资比例(集资额)多少,均认定为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

二、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程序

经区住建局确认,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按现行房改政策处置。原缴纳的集资款少于房改审批款的,由集资户补缴差价,补缴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三、不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程序

经区住建局确认,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如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房、人才房、农民多高层公寓等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他原因),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置:

1.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的集资房,统一按1998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集资房,按实际竣工交付当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差价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2.先予办理“集资房”产权证,不得上市交易;如需上市交易,须按上述第一条办法进行评估、补缴差价、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进行。

四、其他

1.集资房办理个人权证,需由原集资住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集资户夫妻已离婚的,根据现婚姻状况办理审批相关手续,但需取得原配偶同意。原集资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取得相关法定继承手续后办理审批相关手续。

2.集资房评估由区住建局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区住建局承担。

3.规资临平分局负责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契证办理工作,区住建局负责集资房审核,根据集资户的不同情况出具联系单。

4.建立“临平区处置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集资建房各类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规资临平分局及相关镇街、部门组成。

5.本通知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 更好地推进政府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利益,加强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政府性改造项目中,被拆迁的房屋产权清晰,并符合拆迁条件的,安置的房源称为“拆迁安置房”,房源性质属我区保障性住房范畴。

二、拆迁安置房属产权调换部分延续原拆迁房屋的性质,在上市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房屋属房改房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拆迁保留产”进行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按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2.被拆迁的房屋属其他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农场安置房、人才房等)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拆迁保留产”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分别按相应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3.被拆迁的房屋属商品房、私房的,安置的房屋按商品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土地性质延续原被拆迁的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上市交易按商品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原拆迁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在拆迁安置房销售时,经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核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办法及时到国土余杭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被拆迁户购买的房屋超出原有房产面积,属政府优惠供应的部分,房屋权属登记为“拆迁安置房”,购买价格、土地性质、上市交易等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拆迁的房屋权属明晰但未办理个人权证的,应先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个人产权证,再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拆迁安置房”如存在一证多产权性质的情形,上市交易限制时间按最长限制时日执行,费用分别按不同产权性质计算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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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0645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2-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关于明确临平区集资房办证事项的通知》、《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8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1903

通信地址:临平区市民之家557室,邮编:311100


附件:1.《关于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2.《关于明确临平区集资房办证事项的通知》

   3.《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24日

附件1


关于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予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不改变其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

二、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2008年9月28日前已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成交额的1%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2008年9月28日(含)后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超出核定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区财政(地税)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收缴工作。

四、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买卖、赠予该住房的,在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五、委托评估

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经区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照最近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计算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 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个人购买的人才专项用房等其他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一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明确临平区集资房办证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明确集资房产权证办理事项,现根据我区实际,就集资房办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的认定

临平区范围内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造,已办理单位土地证和产权证,产权性质明确为“集资房”,符合分割到户条件,不论个人出资比例(集资额)多少,均认定为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

二、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程序

经区住建局确认,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按现行房改政策处置。原缴纳的集资款少于房改审批款的,由集资户补缴差价,补缴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三、不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程序

经区住建局确认,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如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房、人才房、农民多高层公寓等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他原因),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置:

1.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的集资房,统一按1998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集资房,按实际竣工交付当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差价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2.先予办理“集资房”产权证,不得上市交易;如需上市交易,须按上述第一条办法进行评估、补缴差价、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进行。

四、其他

1.集资房办理个人权证,需由原集资住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集资户夫妻已离婚的,根据现婚姻状况办理审批相关手续,但需取得原配偶同意。原集资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取得相关法定继承手续后办理审批相关手续。

2.集资房评估由区住建局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区住建局承担。

3.规资临平分局负责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契证办理工作,区住建局负责集资房审核,根据集资户的不同情况出具联系单。

4.建立“临平区处置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集资建房各类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规资临平分局及相关镇街、部门组成。

5.本通知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 更好地推进政府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群众利益,加强政府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政府性改造项目中,被拆迁的房屋产权清晰,并符合拆迁条件的,安置的房源称为“拆迁安置房”,房源性质属我区保障性住房范畴。

二、拆迁安置房属产权调换部分延续原拆迁房屋的性质,在上市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房屋属房改房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拆迁保留产”进行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按房改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2.被拆迁的房屋属其他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农场安置房、人才房等)的,安置的房屋以“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拆迁保留产”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性质为划拨,上市交易分别按相应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3.被拆迁的房屋属商品房、私房的,安置的房屋按商品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土地性质延续原被拆迁的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上市交易按商品房上市交易政策办理。

原拆迁商品房、私房的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在拆迁安置房销售时,经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核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部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办法及时到国土余杭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被拆迁户购买的房屋超出原有房产面积,属政府优惠供应的部分,房屋权属登记为“拆迁安置房”,购买价格、土地性质、上市交易等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拆迁的房屋权属明晰但未办理个人权证的,应先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个人产权证,再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拆迁安置房”如存在一证多产权性质的情形,上市交易限制时间按最长限制时日执行,费用分别按不同产权性质计算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