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2-06466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2-2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2-24 18:29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4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9187377
电子邮箱:539800773@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22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24日
附件
临平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确保多高层公寓建设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切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多高层公寓,是指由本区各镇街、平台在国有土地内组织实施的多高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
本意见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多高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二、多高层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一)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划拨,房屋性质为“安置房”性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多高层公寓”。
(二)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提出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申请。
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1.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2.由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
3.权利申请人办理多高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各镇街代为申领不动产权证。
(三)各安置责任主体在多高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村(社区)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多高层公寓安置表后报所属镇街,经核实符合多高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
(四)申请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各建设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红线图)(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原件;
8.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原件;
9.地名批复及施工幢号对照表复印件;
10.临平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11.建设项目用地复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1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备案情况表复印件(加盖区城建档案馆查档证明章);
13.社区用房移交确认书复印件(校对原件);
1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含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及分户平面图);
15.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6.新建房屋楼盘确认表原件;
17.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18.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利申请人为安置协议签订人,申请人在建设单位申请首次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权利人申请多高层公寓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校验原件);
3.与镇街签订的拆迁协议、安置协议原件(如在安置时建设主体、产权主体、征迁主体、安置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则由涉及的各主体与被安置人签订多方安置协议);
4.多高层公寓安置表原件(需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5.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6.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
8.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相应材料:
(1)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
(2)涉及继承的,需同时办理继承公证。
9.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多高层公寓上市交易意见
(一)多高层公寓用地性质属划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多高层公寓,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交易后房屋性质为存量房产。
(二)多高层公寓转让时所有权人按房改房上市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多高层公寓所有权人(卖方)上市交易时涉及的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多高层公寓因继承、离婚、分家等原因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房屋性质仍为安置房(首次析产不交税)。
四、本意见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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