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07363 文件编号 临平住建〔2022〕27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3-2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16-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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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3-24 15:12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临平区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1日


杭州市临平区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要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在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持《杭州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其生产的预拌(干混)技术(产品)进行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建设工程需使用特种砂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目前尚不具备生产供应条件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按《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在临平区从事设计业务的各设计单位要按照杭政办函〔2011〕32号以及本实施细则精神,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工程砂浆均要采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工程的时间控制节点以施工图出图时间为准,本实施细则发布后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明确使用预拌砂浆。

七、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招标人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范围的工作。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定期上报预拌砂浆造价信息工作。

八、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做好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处罚。

九、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作为文明施工单位评比、工程质量评优的依据。

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加快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进程。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开始实施。


临平住建〔2022〕27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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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临平区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1日


杭州市临平区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要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在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持《杭州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其生产的预拌(干混)技术(产品)进行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建设工程需使用特种砂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目前尚不具备生产供应条件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按《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在临平区从事设计业务的各设计单位要按照杭政办函〔2011〕32号以及本实施细则精神,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工程砂浆均要采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工程的时间控制节点以施工图出图时间为准,本实施细则发布后编制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明确使用预拌砂浆。

七、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招标人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范围的工作。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定期上报预拌砂浆造价信息工作。

八、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做好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处罚。

九、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作为文明施工单位评比、工程质量评优的依据。

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加快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进程。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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