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5/2022-07726 | 文件编号 | 临民〔2022〕30号 |
责任部门 | 区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10-2022-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组织人事和计划财务科) 发布时间: 2022-03-25 15:1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群团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部署,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社会组织培优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民民〔2021〕120号)和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民政样板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杭民发〔2021〕1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创新与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助力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的部署。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创新、放管并重、积极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通过政府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扩大民间资本投入,引导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益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公益事业不断健康有序发展。
2.总体目标。规范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结构体系更加优化、登记审批更加便捷、培育扶持更加有力、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显著,努力实现社会组织,有更广的发展空间、更强的服务能力、更高的治理水平,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力争使我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到2023年,实现全区镇街社会组织平台3A级及以上全覆盖。到2025年全区3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16个,社区社会组织平均活跃度达到80%。
二、优化社会组织结构体系
3.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结构,优先发展社区协商、矛盾调解、公共事务和安全、文明倡导等治理类社区社会组织,面向残疾人、老年、儿童等群体的志愿服务组织,加快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乡贤参事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激活存量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开展以法治、德治、自治、共治为一体的城乡社区微治理,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围绕治安、物业、扶弱等服务需求,开展公益性、互助性、志愿性民生服务,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协助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
4.加快慈善组织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组织,积极引导按规定设立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和各类慈善行业组织。大力发展各类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慈善组织,推动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新格局。加快发展慈善基地建设,到2022年底,实现社区基金会镇街道全覆盖。
5.规范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发展。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站(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运营或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其资源优势和专业特长。建设集党建指导、培育成长指导、资源链接、代管资金、公益宣传发布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平台,完善民政部门指导、镇街主导、城乡社区协同、第三方机构运营(支持有条件的镇街自主运营)、区域资源统筹的运行机制。制定下发区镇街社会工作站(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指标,引入专业组织对镇街工作站运营情况开展年度测评,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运营经费补助与先进奖励。
6.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基地要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在项目开发、活动资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人才支持等方面加强扶持。积极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服务。到2025年,志愿服务组织中注册的志愿者占居民人口的比例达到15%以上。
7.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通过提供场所、购买服务、补贴奖励、费用减免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镇街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创新模式,吸纳专业人才,延伸基层社会治理与专业服务臂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及人才、技术支持。经首次评估合格运营镇街道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的机构可续签2年协议,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购买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服务项目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公益创投资金的20%。
8.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参照《国民经济分类标准》,重点培育和扶持与临平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相衔接、有资质、有能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创新临平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严格执行政社分开,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全区行业协会商会“五分离五规范”落实到位,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
三、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9.强化党建引领。要始终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会组织更好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强化社会组织政治功能。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属地管理以及托底管理相结合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有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将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和教育培训工作同步开展,对于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或党建内容未写入章程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10.完善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市要求,稳妥推进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工作,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征询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它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章程和业务范围的审定。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做好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年检、等级评估的初审工作。
11.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社会组织要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发起人在该组织业务领域、活动地域内应具有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严禁机构法人空挂现象。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对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公职人员,尤其是担任负责人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休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格落实人员选派、酬劳获取、工作经费列支、差旅费开支等有关规定。
12.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全区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专业方向等大数据管理,发挥管理服务信息化工作优势。以“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为目标,依托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组织事项审批备案、事中监管、事后评估,实现全方位、系统化的管理和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审批信息化和管理智能化水平。推动“互联网+公益慈善”模式规范运作,探索智慧赋能社区治理新模式,积极营造“指尖公益”、“智治”社区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13.建立社会组织协商民主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有序扩大政治参与度。注重从社会组织中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社会组织的统战功能,将社会组织中党外代表人士培养纳入全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安置帮教、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协调和动员群众表达民意诉求,参与决策咨询,加强议事协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14.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机制与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金融部门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和重大资金往来情况的审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细则,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加强风险评估与预警。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推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建全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体系,落实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将社会组织的信用建设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评优评奖评先等挂钩。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的公开行为。
15.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组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由民政部门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信息的排查与查处,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切实加大非法社会组织违法成本、压缩非法社会组织生存空间。民政部门会同宣传、网信部门利用线上线下各个传播平台,持续发布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宣传报道及相关政策,畅通举报通道,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举报和提供线索。按照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办法,落实好执法监督责任。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职责,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不规范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完善培育扶持政策
16.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设立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推动社会服务专业化。重点用于:培育优秀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工作站(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人才创新基地运营,通过开展公益创投、公益创业、培训督导等活动,积极承担社会组织孵化与社会工作人才培育等功能;开展城乡社区微治理实验活动,推动微治理项目创新发展;推动本土品牌社会组织、优秀公益人才培养,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各镇街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发展。
17.加快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党管人才的总体格局和人才工作体系。组建社会组织专家库,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训机制,快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系统工程。完善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津贴制度,鼓励通过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薪酬体系,畅通其在申请人才资助、入住人才公寓、落户等方面的渠道。
18.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持续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在区、镇两级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等项目。动态修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和监管机制。凡是适宜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事项,政府原则上不再增加人员编制;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立足本部门预算。未经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同意,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目录。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推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1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社会组织的用电、用气(燃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按规定享受优惠。
五、落实保障机制
20.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是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充分发挥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21.健全联动机制。各镇街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能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22.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临平区“五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临平区公益创投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1:
临平区“五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平区“五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700万元预算经费,专项用于“五社联动”、人才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由区民政局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二)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实行社会组织事务和财务公开公示制度,按要求在本机构或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等公示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四)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当年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除外)。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公益慈善类、社区治理类、公共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同时兼顾行业协会商会类和科研类等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章 扶持发展政策
第五条 对于当年新成立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当年内正常运行并承接公益服务活动不少于4次,在当年度期末向民政部门递交申请及附活动记录和相关印证材料,由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审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对初创期和发展期社会组织,鼓励规范提升运营管理、积极链接拓展社会资源、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加强培育孵化指导。
(一)区、镇街平台孵化培育经费。
1.区社会工作平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区人才工作基地等引进专业技术支持力量,实施专家智库协作项目、培养城乡专职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公益宣传、论坛、推荐会、创新创投、公益展览、五社联动、社区智治、对口见学、培训实训、社会工作师个案评审和区级城乡社区工作者领军人才、品牌社会组织、优秀公益人士的评选等推动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活动。
2.镇街社会工作平台运营补助。主要用于镇街社会工作站、镇街社会组织平台实体化运营补助。
(1)对镇街社会工作站,按运营评估指标设立,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每个给予8-15万元补助,社工站要求年度开展专业个案服务不少于10个、专项社会工作小组活动不少于4个,引导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社会治理、文化娱乐等主题活动不少于8场,基层治理创新案例不少于2个。每年购买镇街社会工作站服务项目经费不得低于属地公益创投资金的20%。社会工作站硬件场地不达标但能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按照补助总额的50%拨付工作运营补助经费。
(2)对镇街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按运营评估指标设立,并按要求开展活动的,每个给予8-15万元的运营补助,平台每年开展百人以上不同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不少于6次,镇街每年启动五社联动等微公益创投项目,每年培育登记社会组织每万人新增不少于2个。
(二)人才引进培养经费补助。
1.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的,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获得社会工作师的,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同一家社会组织专业人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同一人员在不同社会组织中,累计享受补助不超过3年。
2.专职从业人员参加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同一人员在不同社会组织中,累计享受补助不超过3年。
3.引进区外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本区运营公益项目过程中,成功培育孵化本土社会组织并在本区进行注册登记的,经绩效评估,给予该区外社会组织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三)公共服务和公益创投项目经费。
1.每年由区财政部门发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区民政部门发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社会组织目录》,根据政府采购流程及相关目录,各部门、镇街推出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各部门、镇街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推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2.区民政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益慈善、社区治理等民生事业的公益创新创投项目,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产品设计项目,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链接社会公益资金投入区公益创投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和倡导区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或公益人士联合牵手社会组织,对于群众有需求的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和社区(单位)创新事项,开展不同主题、不同冠名的公益创业、公益创新、微自治、社会工作、五社联动、城乡社区建设等公益创投活动。
3.鼓励社会组织拓展募集社会资源,扩大创投资金池规模。对创办200万元以上的社区公益基金会,年公益活动开展不少于6次,支出经费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积极链接社会资源和创先争优,实现优质化、品牌化发展。
1.对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首次获得5A、4A、3A评估等级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7万、3万元,对跨年度获不同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实行补差奖励。
2.对获得年度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品牌社会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年度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品牌公益服务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3.对获得年度国家、省、市等各类定向资助项目的,按项目经费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监管
第八条 规范项目申报。区民政局每年根据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发展重点,对照上述实施政策,制定具体的申报方案,明确专项经费扶持方向、扶持项目要求,向社会公开并接收申请。申请经费补助的镇街、村社、社会组织,均须提交调研需求报告、项目申请书,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资金预算、预期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实施绩效评估。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建立评估机制,在每个公益创投项目的通知或公告中发布评估项目征集,确定项目的同时安排评估组织,根据每类项目总经费的8%-10%安排评估费用,对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估,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项目结束的二个月内须提交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报告拨付完整项目资金或退回项目资金,评估报告须公示,评估报告随项目档案存档。
第十条 严格资金监管。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镇街实行经费轮审,抽查到的镇街由第三方对所有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实行审计,该项审计经费由所在镇街支付。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审核。社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所属社会组织已享受相关政府资助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统筹资金管理。根据实际发展或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每年的公益项目围绕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科学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额度每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制度。区民政局将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项目名称、扶持内容及金额等,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镇街或项目承接单位。
第十四条 违规处罚制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挪用、挤占和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除收回专项经费外,将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3年内取消申报专项经费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1.本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2.扶持发展资金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奖励项目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3.社会组织应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按要求认真递交相关申报证明材料。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政府资金一律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制度。若社会组织行为违法违规被追究治安、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意见享受的扶持政策予以停止。
4.如本细则中内容与区内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5.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2:
临平区公益创投资金管理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创投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我区“五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临平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
区公益创投项目预算按照“业务活动费”和“管理费”进行编制。
“业务活动费”主要用于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包含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1.物资费用(主要包括道具及场地布置)标准为:参与活动的服务对象每人不超过20元,单次活动的物资金额一般不超过800元。单次活动的物资金额超出该标准的,须书面报出资方同意;
2.宣传费用(包括制作横幅、折页、海报、易拉宝等宣传材料)一般不高于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0%;
3.活动场地一般由服务实施地所在社区或学校等免费提供;如确需列支场地费,一般不高于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5%;
4.书籍、影像、录音等资料制作费用总额一般不高于“业务活动费”总金额的5%;
5.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直接向服务对象发放现金。奖品、慰问品等用于直接发放或赠送的物资,所使用经费不得高于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2%;
6.不支持固定资产(硬件设备)的购置;
7.外出拓展类活动费用(包括活动物资与人员补贴)不高于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0%;
8.本地交通费等不得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10%,项目资金不得到本区外学习考察费用;
9.项目确需组织会议或培训应当列出会议或培训的天数、人数,会议或培训的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200元以内,不允许在项目实施地外(异地)举办会议或培训班。
“管理费”是指项目人员经费,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项目兼职人员补贴、专家补贴、保险,总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70%(其中负责本项目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50%;无专职人员的工作人员劳务补贴、项目兼职人员补贴、专家补贴、保险总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40%)。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费、咨询费、补贴费等。具体说明如下:
1.项目人员费用的列支必须与具体的项目活动相对应,并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资质;
2.项目确需专家培训或专家提供评估、督导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6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分别按800、500元/人·天执行;
3.两次及两次以上活动安排在一天内举行的,人员费用不以活动次数计算,按服务一天计算;
4.项目兼职人员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服务时间不低于4小时/次),包含交通补贴和餐费补贴。服务对象为残疾人、年龄低于12周岁的儿童、年龄高于65周岁的老人等特殊群体,每次活动的服务对象与兼职人员的比例可略高于10:1。
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项目方应当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其他档案依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公益创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资金按月在本机构或镇街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等公示财务收支状况。主办方(或主办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票据及项目档案。
(一)项目方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票据列支。原始票据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原始票据的列支应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名等审批手续。报销凭证:根据原始票据填写的报销凭单(摘要中要列明项目名称、用途、单价、数量等,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字)。记账凭证:会计根据报销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要分明细核算:总账科目,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明细,要由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制单人签字)。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费用报销要严格按照预算内容、标准和用途,采用实报实销原则。
(三)物品购买列支。要附明细购物清单,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项目负责人)、批准人签名列支的审批手续。物品要有专人登记管理,对于经常发生或数量金额较大的物品,要办理出入库手续,购入时要填写入库单,领用时要填写领用单,进行不定期盘库。
(四)人员费用列支。必须列明具体业务活动事项及活动数量,费用标准要合理,签收单、身份证明材料、能力资质材料要完整。志愿者补贴、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的发放要制表造册,并有领取人、经办人和审核人的签名手续。列支时要附活动项目的补贴等费用发放依据,包括志愿者上门服务记录单和受助人员的回馈记录单、主题活动举办小结记录等。专家费用报销时,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专家费签收单,专家费签收单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五)重要或较大项目列支。举办活动借用场地和购买数额较多的用品等重要或较大业务经费支出,事先应签订协议,使用银行转账,列支要附协议。
(六)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使用银行转账、网银等方式支付项目资金,尽量减少现金使用。
三、资金的管理
项目方对专项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评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协议—项目实施计划书》中所列条目进行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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