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08373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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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3-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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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4-11 15:1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临平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界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含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等;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违约金;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支出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范围使用。具体支出范围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按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有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保障性住房支出。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出。

6.教育支出。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以及城市基础教育支出。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

8.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及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支出等。

三、资金管理

1.临平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区本级与镇(街道)、平台及国有公司土地出让金分配时,按照《关于印发临平区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临平政办〔2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部门职责

1.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征管信息平台,会同税务部门、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具体负责提供土地出让收入费源信息,根据业务管理及时将审批文书、决定书,合同或协议,以及费源明细信息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区税务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牵头制定征缴工作流程、费源信息采集规范,负责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负责审核土地出让收入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4.区税务局接收到费源信息后向土地受让人推送缴费提醒,辅导土地受让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费,土地受让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内申报缴纳;土地受让人未按规定方式缴纳的,区财政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土地受让人重新办理缴纳手续,由此造成违约责任由土地受让人承担。

5.土地受让人缴纳每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区税务局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具体方式为申报缴费单位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

6.为加强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规范管理,保证土地招拍挂工作顺利进行,土地出让金保证金专户设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统一核算。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代土地受让人申报缴纳;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8.因土地受让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土地受让人向区税务局申请办理,区税务局应在收到土地受让人递交的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退库金额、入库情况、退库类型、退库资金进行初核,将初核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退费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采取一户一表的形式传递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进行复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退库原因、应缴金额、财政已核拨资金缴回情况进行复核,签字、盖章后传递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原缴款金额是否入库、退库科目是否准确、财政已核拨资金是否已缴回完成确认,签字、盖章后传递至区税务局。区税务局收到区财政局返回的资料后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支行申请退库,人民银行支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退库,按照浙财综〔2021〕23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9.区财政局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一定比例或标准划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10.土地出让中发生的契税,区税务局以《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金额为计税依据负责征收,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

11.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定金。土地受让人不依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定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缴纳款项的1‰向区税务局缴纳违约金。

12.耕地占用税由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征收。

13.耕地开垦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征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征收,区财政局负责上缴工作。同时缴纳土地指标款的耕地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14.为保证土地指标资金来源,镇(街道)、平台及国有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缴纳土地指标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要加强土地指标台账及资金财务管理,以确保全区土地指标收购。

15.为准确反映土地出让收支状况,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支行必须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文件规定,设置收入和支出科目,按照科目分类、级次进行填写。

16.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17.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文件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时间等,向区财政局提供当年的土地出让、储备、做地计划;区财政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根据以往年度结余和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支出使用范围。

18.区财政局按月编制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表,根据上月结余、合同履约情况确定收入,支出按照区级与镇(街道)、平台及国有公司等财政分配体制和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19.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税务局及人民银行支行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化建设要求,不断完善浙江省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20.区财政局要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及人民银行临平支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要求填报和核对数据,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21.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人民银行支行及区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2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为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和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除外。

五、其他事项

1.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实施。

临平政办〔2022〕32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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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临平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界定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含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等;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违约金;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支出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范围使用。具体支出范围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按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有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保障性住房支出。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出。

6.教育支出。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以及城市基础教育支出。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

8.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及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支出等。

三、资金管理

1.临平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区本级与镇(街道)、平台及国有公司土地出让金分配时,按照《关于印发临平区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临平政办〔2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部门职责

1.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征管信息平台,会同税务部门、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具体负责提供土地出让收入费源信息,根据业务管理及时将审批文书、决定书,合同或协议,以及费源明细信息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区税务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牵头制定征缴工作流程、费源信息采集规范,负责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负责审核土地出让收入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4.区税务局接收到费源信息后向土地受让人推送缴费提醒,辅导土地受让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费,土地受让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内申报缴纳;土地受让人未按规定方式缴纳的,区财政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土地受让人重新办理缴纳手续,由此造成违约责任由土地受让人承担。

5.土地受让人缴纳每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区税务局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具体方式为申报缴费单位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

6.为加强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规范管理,保证土地招拍挂工作顺利进行,土地出让金保证金专户设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统一核算。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代土地受让人申报缴纳;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8.因土地受让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土地受让人向区税务局申请办理,区税务局应在收到土地受让人递交的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对退库金额、入库情况、退库类型、退库资金进行初核,将初核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退费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采取一户一表的形式传递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进行复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退库原因、应缴金额、财政已核拨资金缴回情况进行复核,签字、盖章后传递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原缴款金额是否入库、退库科目是否准确、财政已核拨资金是否已缴回完成确认,签字、盖章后传递至区税务局。区税务局收到区财政局返回的资料后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支行申请退库,人民银行支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退库,按照浙财综〔2021〕23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9.区财政局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一定比例或标准划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10.土地出让中发生的契税,区税务局以《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金额为计税依据负责征收,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

11.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定金。土地受让人不依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定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缴纳款项的1‰向区税务局缴纳违约金。

12.耕地占用税由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征收。

13.耕地开垦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征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征收,区财政局负责上缴工作。同时缴纳土地指标款的耕地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14.为保证土地指标资金来源,镇(街道)、平台及国有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缴纳土地指标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要加强土地指标台账及资金财务管理,以确保全区土地指标收购。

15.为准确反映土地出让收支状况,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支行必须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文件规定,设置收入和支出科目,按照科目分类、级次进行填写。

16.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17.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文件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时间等,向区财政局提供当年的土地出让、储备、做地计划;区财政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根据以往年度结余和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确定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支出使用范围。

18.区财政局按月编制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表,根据上月结余、合同履约情况确定收入,支出按照区级与镇(街道)、平台及国有公司等财政分配体制和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19.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税务局及人民银行支行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化建设要求,不断完善浙江省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20.区财政局要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及人民银行临平支行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要求填报和核对数据,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21.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人民银行支行及区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2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为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和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除外。

五、其他事项

1.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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