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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08322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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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4-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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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4-11 15:37: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2022年4月18日,杭州市临平区印发了《临平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1年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杭州市财政局正对公款存放相关办法进行修订。区划调整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面对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立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支撑和保障,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

2.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3.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适用资金范围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2.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总体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

(四)定期存款存放方式

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确认资金存放银行。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方式

1.可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情形

(1)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

(2)行政事业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特殊情况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

(3)行政事业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也可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2.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情形

(1)行政事业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

(2)对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

3.跟随零余额账户、公务卡专用账户确定基本户开户银行的情形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其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跟随其零余额账户、公务卡专用账户确定开户银行。经集体决策明确确需更换开户行的,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4.可以跟随基本户开户行的情形

对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确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基本存款账户跟随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其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或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5.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的情形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日均余额小于1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六)存放要求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七)具体操作管理

1.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区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委托临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开展招标。

2.镇街行政事业单位,由各镇街委托镇街小额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八)其他相关事项

1.各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制度。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解读人:斯文

联系电话:0571-8622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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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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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4-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为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2022年4月18日,杭州市临平区印发了《临平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1年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杭州市财政局正对公款存放相关办法进行修订。区划调整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面对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新政策、新要求,立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支撑和保障,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3.《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

2.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3.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适用资金范围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2.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总体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

(四)定期存款存放方式

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确认资金存放银行。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方式

1.可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情形

(1)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

(2)行政事业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特殊情况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

(3)行政事业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也可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2.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情形

(1)行政事业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

(2)对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年日均存款余额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

3.跟随零余额账户、公务卡专用账户确定基本户开户银行的情形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其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跟随其零余额账户、公务卡专用账户确定开户银行。经集体决策明确确需更换开户行的,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4.可以跟随基本户开户行的情形

对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确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基本存款账户跟随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其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或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5.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的情形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日均余额小于1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六)存放要求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七)具体操作管理

1.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区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委托临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开展招标。

2.镇街行政事业单位,由各镇街委托镇街小额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八)其他相关事项

1.各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制度。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解读人:斯文

联系电话:0571-8622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