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2-08464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2〕55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01-2022-0028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4-26 09:3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
为积极妥善做好我区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按照以货币安置为主、推荐指导安置为辅的就业安置原则,引导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走“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之路,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凡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属企业编制或工人身份的,实行货币安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三、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包括:
1.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随军前及随军后在国有、城镇集体以上单位工作,或在按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办理招工手续的其他企业工作,且未按职工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按随军前及随军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年限,以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助费;
凡经具有批准随军资格部门批准,在随军后未经人力社保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随军家属,按随军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工作年限和随军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工作年限或随军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3万元。
四、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随军年限,指按具有批准随军资格部门批准随军的当月起,到宣布军转干部退出现役命令的次月止。已批准随军而实际未办理随军手续,或已批准随军但到宣布军转干部退出现役命令之后再办妥随军手续的,不属于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的范围,不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待遇。
五、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从外地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接续,其档案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凭《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规定给予管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六、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属机关事业编制原干部身份的,按专业对口原则实行一次性推荐就业。推荐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选择自谋职业的除外),由政府部门下达一次性推荐安置计划,并办理接收调动手续,不享有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待遇。
七、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随军前及随军后的工龄,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认定。
八、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货币化安置的有关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实拨付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工作意见》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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