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2-08602 | 文件编号 | 临平住建〔2022〕85号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4-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16-2022-0017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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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4-29 17:0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征迁评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工作的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临平区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等行为的征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实行评价管理。
二、本区实行对评估机构及所属的从业人员实施评价记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基数为100分,记分周期届满,评估机构记分值清零。
三、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评价计分较高、无不良行为的评估机构开展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机构发生扣分行为时,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扣分事项书面告知区征迁办和评估机构,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五、开展评估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服务承诺书》(附件1)和《廉政责任承诺书》(附件2)报备区征迁办。
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评估事项后,应如实填写《履约情况评价表》(附件3),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作出详细评价,并在项目评估事项完成后10日内报备区征迁办。
无不良行为不扣分的,评价计分100分为优秀,评价记分90分以上的为合格,90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评估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征迁评估项目;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
(四)签订《征迁评估服务承诺书》和《廉政责任承诺书》;
(五)不参与非法转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为委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征迁评估评价管理工作,区征迁办将对征迁评估市场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迁评估服务承诺书》
2.《廉政责任承诺书》
3.《征迁评估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
4.《征迁评估机构评价记分标准》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临平区征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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