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2-08801 | 文件编号 | 临平农发〔2022〕71号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0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5-2022-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05-10 16:2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临平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
三、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集体资产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包括房产、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公益性设施、专利权商标权等。集体资源主要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
四、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三资”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破坏村(社区)集体“三资”。村经济合作社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村经济合作社所有。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六、村(社区)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制。
七、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八、村(社区)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八)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的减免;
(九)涉及本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所列事项在提请表决前,应当先由社管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并上墙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社管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表决通过的决议(包括方案)须在五日内上墙公开,并将有关资料报镇(街道)“三资”办备案。
上述提及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重大经营事项、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等具体数额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导意见,村经济合作社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九、镇(街道)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镇(街道)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十、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并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三)对各村(社区)“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对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五)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组织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社区)“三资”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八)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网络应用;
(九)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上级布置审计任务,并督促村(社区)落实审计整改;
(十)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十一、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并及时将审核情况登记反馈;
(二)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季做好财务分析报送分管领导;
(三)负责每季盘点各村(社区)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四)按时做账并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
(五)按规定做好集体资金支取审核、盖章、登记;
(六)按规定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八)指导和督促各村(社区)将有关的原始资料,扫描输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
(九)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参与各村(社区)“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十二、社管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本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
(四)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规范;
(五)按规定接受社监会的监督;
(六)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七)加强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落实上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八)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相关原始资料扫描输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建立“三资”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登记;
(九)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十三、社监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对本社财务公开情况及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监督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对工程全程进行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社管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受理社员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反馈;
(八)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十四、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不准白条抵库,库存现金限额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每个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银行结算账户,未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和镇街备案的多开账户一律取消。规范大额资金存储,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不准公款私存、设账外账,不准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不准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金。深化村级“非现金结算”,在村务活动中,凡是能转账结算的支出,一律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能转账结算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使用村务卡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慰问费等确需采用现金支付须经镇街“三资”办审核同意。村(社区)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继续实行村务卡制度,鼓励村(社区)参股企业使用村务卡,实现企业日常经营资金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
十五、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由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在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监管系统中进行详细登记,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六、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鉴分管制度。由村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管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账,禁止其他人员管理现金。实行支票与印鉴分管,并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十七、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出借集体资金,对确实需要出借的,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资金出借必须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并提供等额经济担保。严格执行股社财务分离,专账专管、专款专用,撤村建居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不得随意拆借。撤村建居社区居委会如确需使用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的,必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报镇(街道)备案。
十八、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十九、村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对于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开展延伸审计。
二十、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收款收据以及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票据。收款收据的领用由集体资产专管员专人负责,并建立票据登记簿进行管理。使用完的存根要及时上交“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由中心审核后存档保管。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给村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
二十一、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当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十二、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再交集体资产专管员审查,社长与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应当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审核,最后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结报前须经社监会审核,由社监会负责人在每张收支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在村级财务收支汇总审核单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二十三、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遵守《关于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加强非生产性开支控制。
二十四、村经济合作社所有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往来款收据及村经济合作社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村经济合作社自制付款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本社社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付款凭据必须用途明确、依据充分、手续规范完备。对经济业务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凭证,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应当拒绝付款,“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不得入账。
二十五、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当年的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六、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确保应收尽收。对确实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款项,经村班子会议讨论通过,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需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属于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酌情由其赔偿,并按《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减免。
二十七、村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二十八、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二十九、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入库时,由集体资产专管员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集体资产专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定期盘点存货,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盘盈、盘亏的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处理账务。
三十、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成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小组,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位。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变更、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各环节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三十一、村经济合作社要做好集体资产的出租或发包工作,明确具体责任人,签订好规范的书面经济合同,合同到期要续租或续包的,要及时签订续租或续包合同。签订出租或发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签订长期合同的,应当报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同时要切实抓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按时足额收取各项收益。
三十二、对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重大出租或发包项目,必须由社管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其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并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十三、因不可抗拒力而导致严重减产、减收,承包、租赁者申请减免承包金、租赁费的,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当年可酌情减免。
三十四、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资产评估制度。村经济合作社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转让集体资产,因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需要调整集体资产权属,因村经济合作社终止需要处分集体资产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估结果须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经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对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并可以确定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暂停本条所述事项的实施。
三十五、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入账;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社管会议定处理方案,金额较大的需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方可进行调账和销账。
三十六、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资产登记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省农村集体数字系统中,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中,按照系统要求做好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情况、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动态登记工作。
三十七、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域等集体资源的情况,均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中详细登记,即详细登记土地类型、土地面积、具体位置、使用状态等集体资源概况。同时,要做好集体土地征(使)用情况备查登记。
三十八、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集体资源,应当先参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评估,再由社管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并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签订合作开发经济合同必须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必须明确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到期后的资产归属等事项。
三十九、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社管会应当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集体资源的出租或发包工作,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十、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集体资产专管员。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社管会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经济合作社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十一、镇(街道)要配足配强中心会计,中心会计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最低应不低于所在镇街的村社集体资产专管员待遇的平均数;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要做好农经干部、中心会计、村社财务人员、社监会成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增强“三资”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四十二、集体资产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有关备查簿,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票据;按月向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结报收支凭证和财务账目;编制村级财务计划、定期进行村级财务公开;做好统计、资产登记、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四十三、集体资产专管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保管等;参加村级集体工程管理实施小组;检查指导村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四十四、集体资产专管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集体资产专管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由镇(街道)“三资”办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集体资产专管员及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三资”办负责监交。
四十五、集体资产专管员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集体资产专管员报酬标准参照社管会一般干部,多项兼职的从高不从低。村经济合作社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集体资产专管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集体资产专管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十六、村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财务公开内容。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当向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公开。
四十七、村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财务公开时间。财务明细账目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重大财务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开,同时要做好村级财务按月逐笔公开工作。重大财务事项指: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表决通过后的决议及方案;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等的协议、合同;集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招标公告、中标公示、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村经济合作社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等。
四十八、村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财务公开形式。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防雨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并配套设立意见箱,公开资料至少保留15日以上,同时,还可以采用数字电视、数字系统、二维码、公告书、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进行财务公开。
四十九、村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财务公开程序。财务公开表由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生成,经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社长、社监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公开,并拍照存档。财务公开资料由集体资产专管员整理归档。
五十、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监督制度。社监会要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好村(社区)集体“三资”方面的监督职责,登记好民主监督理财台账。社监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社管会应及时采纳。
五十一、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审计监督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审计一次,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离任必须进行审计。村经济合作社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审计,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向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公开。
五十二、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经济合同和生产经营计划,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搞好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收支预算方案。预算方案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方为有效。
五十三、年度收支预算方案若在执行中发生下列事项,要按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程序,于每年9月份编制年度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一)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和入股;
(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和开支;
(三)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四)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五)其他需要提交讨论通过的财务事项。
五十四、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搞好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
五十五、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公开交易制度。对达到区级确定的标的额的集体资产及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大额批件物品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执行《临平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网络公开竞拍若干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五十六、村经济合作社对上级“三资”管理部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社监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当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五十七、“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街道)“三资”办报告。
五十八、镇(街道)“三资”办应当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十九、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收支按月结报制度。村经济合作社每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凭证,应当于次月7日前结报给“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街道)可结合各地实际,继续推行“村账村做镇审”的会计委托代理模式,镇(街道)中心会计重点做好账务审核工作,对于凭证不合规、核算不正确的给予退回。合理确定辖区内各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的结报时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省农村集体经济系统账务处理模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通过审核、记账和核算,每季进行财务情况分析,并将财务情况反馈给各村。
六十、村经济合作社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由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次年3月底前分门别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必须建立独立的档案室,并配备一村一柜的档案柜,及其他防护设施。档案原则上在镇(街道)村级财务档案室统一存放保管三年,期满后可陆续返回给各村经济合作社,并办理好档案交接手续。
六十一、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社员需查阅本社财务资料或了解有关财务情况的,可向社监会提出申请,由其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档案资料,并反馈。
六十二、村经济合作社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村经济合作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六十三、村经济合作社未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集体资产专管员及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村经济合作社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六十六、凡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村规民约或社员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撤销、纠正。
六十七、本制度所称社管会、社监会,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六十八、本制度执行后若与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村内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十九、本制度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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