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2-08974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公布临平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2-05-19 09:17 浏览次数: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及法治杭州考核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临平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乡村振兴、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农业绿色发展、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制定森林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自然资源管理和配置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1.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本行政区域关于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的各类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制定有关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需经政府部门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五)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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