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09328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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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5-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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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5-30 10:5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杭州市临平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大对山区、重要城镇和人口集聚区、重要交通公路沿线、重要河道、重点经济建设区的调查力度,强化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区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会同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调查)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集市和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重要河道堤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要抓好全区交通道路沿线,特别要注意山区镇街、乡村道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区住建局做好在建工程,特别是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区教育局要抓好汛期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旅游景区进行地质灾害排查工作,重点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旅游景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中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构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报)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数字电视公司(华数)和移动、联通、电信临平分公司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要加强当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在区政府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基础上,各相关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要定期组织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学习,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建设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编制临平区区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关单元控规和村庄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在区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避灾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的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房改造、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综合采取防范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单位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供电公司、驻临部队、相关建设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加强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在区政府组织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和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在区政府成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进一步修订完善当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增强应急救援机制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要建设完善应急避灾(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主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及移动、联通、电信临平分公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镇(街)、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在区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机制基础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自救能力,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临平分局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群测群防、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抓好落实,并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的支持、指导)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积极争取上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资金配套和项目实施的协调配合、指导监督)

在区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相关单位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配合区财政局落实区本级财政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区经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数字电视公司(华数)和移动、联通、电信临平分公司等部门负责)

(四)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在区政府对全区地质灾害宣传和培训基础上,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宣传和培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本通知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临平政办〔2022〕73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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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杭州市临平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大对山区、重要城镇和人口集聚区、重要交通公路沿线、重要河道、重点经济建设区的调查力度,强化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区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会同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调查)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集市和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重要河道堤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要抓好全区交通道路沿线,特别要注意山区镇街、乡村道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区住建局做好在建工程,特别是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区教育局要抓好汛期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旅游景区进行地质灾害排查工作,重点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旅游景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中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构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报)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数字电视公司(华数)和移动、联通、电信临平分公司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要加强当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在区政府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基础上,各相关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要定期组织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学习,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建设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编制临平区区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关单元控规和村庄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在区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避灾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的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房改造、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综合采取防范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单位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供电公司、驻临部队、相关建设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加强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在区政府组织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和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在区政府成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进一步修订完善当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增强应急救援机制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要建设完善应急避灾(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主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及移动、联通、电信临平分公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镇(街)、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在区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机制基础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自救能力,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临平分局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群测群防、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抓好落实,并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的支持、指导)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积极争取上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资金配套和项目实施的协调配合、指导监督)

在区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相关单位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配合区财政局落实区本级财政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区经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数字电视公司(华数)和移动、联通、电信临平分公司等部门负责)

(四)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在区政府对全区地质灾害宣传和培训基础上,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宣传和培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本通知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临平政办〔2022〕73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