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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0935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5-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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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临平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5-30 16:38:55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出台《杭州市临平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2022年工作要点》(自然登记函〔2022〕1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

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厅函〔2017〕35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工作保障、发证程序、政策意见等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原则。具体有4个原则:

一是依法登记原则。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履行法定审查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违反“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2.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3.土地、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城镇居民等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违法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是自愿申请登记原则。规资部门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三是先清理后登记原则。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不动产确权登记前,先清查补办,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确权登记。

四是房地主体一致原则。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

第二部分是工作保障。为保障《实施意见》有效实施,明确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督查考核等4个方面的措施。

第三部分是发证程序。《实施意见》明确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按六个程序进行:

一是清查补办。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先清理后登记,由各镇(街道)组织开展“一户一宅”调查清理工作。

二是权籍调查。由权籍调查作业单位负责外业调查测绘,各镇(街道)负责权属审核。

三是组件申报。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权利人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委托人书面提出申请登记。

四是受理审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受理。经审核,认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通知送件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认为不予登记的,应及时将登记材料退回送件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五是公告公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对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告栏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六是登记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及时给予核定并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打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部分是政策意见。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正确把握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照严格统一权利主体、严格执行确权登记面积标准、未批先建的处理、少批多建的处理等步骤做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解读人;邵洪烽

联系方式:0571-8622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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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临平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0935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5-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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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出台《杭州市临平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2022年工作要点》(自然登记函〔2022〕1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

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厅函〔2017〕35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工作保障、发证程序、政策意见等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基本原则。具体有4个原则:

一是依法登记原则。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履行法定审查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违反“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2.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3.土地、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城镇居民等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违法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是自愿申请登记原则。规资部门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

三是先清理后登记原则。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在不动产确权登记前,先清查补办,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确权登记。

四是房地主体一致原则。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

第二部分是工作保障。为保障《实施意见》有效实施,明确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督查考核等4个方面的措施。

第三部分是发证程序。《实施意见》明确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按六个程序进行:

一是清查补办。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先清理后登记,由各镇(街道)组织开展“一户一宅”调查清理工作。

二是权籍调查。由权籍调查作业单位负责外业调查测绘,各镇(街道)负责权属审核。

三是组件申报。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权利人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委托人书面提出申请登记。

四是受理审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受理。经审核,认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通知送件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认为不予登记的,应及时将登记材料退回送件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五是公告公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对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告栏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六是登记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应及时给予核定并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打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部分是政策意见。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正确把握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照严格统一权利主体、严格执行确权登记面积标准、未批先建的处理、少批多建的处理等步骤做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解读人;邵洪烽

联系方式:0571-8622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