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129
案由:关于优化救助帮扶政策的建议
处理情况:
尊敬的俞春富代表,您好。您在临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救助帮扶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所提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文件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只有当我区户籍的居民家庭申请前6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在核定低保家庭过程中,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二、办理情况
关于您提出“救助帮扶中,应将安置房与商品房应区别对待”的建议,根据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7〕224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安置房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经与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等部门对接,安置房作为共有的不动产,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后,被安置人如有分家析产或份额约定需要的,可以按照安置人的意愿进行分家析产,将安置房办理到具体安置人员名下,且首次分家析产是免费的。同时,安置房参照房改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按存量房上市交易,是完全产权房,如需交易,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等同于商品房。民政部门在审核救助条件的过程中,核查的是家庭财产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
关于您提出“科学评估,适当调整救助标准”的建议,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低保标准与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每年消费支出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目前杭州市14个区(县、市)的低保标准,均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一公布,每年按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变化进行调整。2022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由每人每月110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6元,目前市民政局正在征求意见中,待正式发文后可实施。
目前我区执行杭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关于您提出的2条建议,我局已积极向省市民政部门反映。省民政厅已启动《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理论与政策》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努力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破壁克难。同时,市民政局将完善修订《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纳入2022年工作计划。
关于您提出的蒋建荣家庭的救助问题,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积极与东湖街道、区慈善总会等单位对接,区慈善总会已于2月24日对该家庭救助3600元。同时,该家庭房产已完成析产,已于3月28日重新提交低保申请,4月13审批通过,享受人数2人,从5月起每月发放救助金(含低保金和水电气补贴 )2259元,并从低保审批通过之日起,可享受我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优惠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兜底性保障政策,政策刚性强,实施动态管理,省大救助系统核对数据种类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已有28类数据,系统随时根据核对数据进行预警。纪检、审计等部门对低保政策的落实情况也越来越关注,不定期开展数据监测和督查审计。同时,救助政策不只有低保一项,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构建社会救助联合体,建立政府救助公共服务与社会关爱援助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为困难家庭编织了一张立体化的救助网络。关于拆迁户中的困难家庭,下一步,我局也将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监测力度,主动发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共同富裕路上一个都不少”。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我们,并提宝贵意见。
单位: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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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129
案由:关于优化救助帮扶政策的建议
处理情况:
尊敬的俞春富代表,您好。您在临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救助帮扶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所提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文件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只有当我区户籍的居民家庭申请前6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在核定低保家庭过程中,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二、办理情况
关于您提出“救助帮扶中,应将安置房与商品房应区别对待”的建议,根据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7〕224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安置房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经与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等部门对接,安置房作为共有的不动产,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后,被安置人如有分家析产或份额约定需要的,可以按照安置人的意愿进行分家析产,将安置房办理到具体安置人员名下,且首次分家析产是免费的。同时,安置房参照房改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按存量房上市交易,是完全产权房,如需交易,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等同于商品房。民政部门在审核救助条件的过程中,核查的是家庭财产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
关于您提出“科学评估,适当调整救助标准”的建议,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低保标准与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每年消费支出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目前杭州市14个区(县、市)的低保标准,均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一公布,每年按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变化进行调整。2022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由每人每月110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6元,目前市民政局正在征求意见中,待正式发文后可实施。
目前我区执行杭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关于您提出的2条建议,我局已积极向省市民政部门反映。省民政厅已启动《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理论与政策》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努力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破壁克难。同时,市民政局将完善修订《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纳入2022年工作计划。
关于您提出的蒋建荣家庭的救助问题,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积极与东湖街道、区慈善总会等单位对接,区慈善总会已于2月24日对该家庭救助3600元。同时,该家庭房产已完成析产,已于3月28日重新提交低保申请,4月13审批通过,享受人数2人,从5月起每月发放救助金(含低保金和水电气补贴 )2259元,并从低保审批通过之日起,可享受我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优惠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兜底性保障政策,政策刚性强,实施动态管理,省大救助系统核对数据种类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已有28类数据,系统随时根据核对数据进行预警。纪检、审计等部门对低保政策的落实情况也越来越关注,不定期开展数据监测和督查审计。同时,救助政策不只有低保一项,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构建社会救助联合体,建立政府救助公共服务与社会关爱援助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为困难家庭编织了一张立体化的救助网络。关于拆迁户中的困难家庭,下一步,我局也将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监测力度,主动发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共同富裕路上一个都不少”。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我们,并提宝贵意见。
单位: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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