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10484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69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6-29 11:2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杭州市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2  现场指挥部

2.1.3  专家组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3.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3.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3.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4  运行机制

4.1  自行启动机制

4.2  指挥协调机制

4.3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4.4  先期处置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1.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送

5.1.2  指挥和协调

5.1.3  应急处置

5.1.4  应急结束

5.2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6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6.1  地震应急启动阶段

6.1.1  震情收集通报

6.1.2  灾情收集报告

6.2  抢险救灾实施阶段

6.3  应急响应结束阶段

6.3.1  应急工作善后处置

6.3.2  应急期工作总结

6.4  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4.1  恢复重建规划

6.4.2  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制度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其他涉及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毗邻地震事件应急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实施时间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快速高效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辖区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即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人武部负责人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防办(民防局)、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区融媒体中心、区供销联社、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区气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平分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2.1.2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震区所在地区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治安维护、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救护防疫、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2.1.3  专家组

区指挥部建立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抗震救灾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和联系。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20%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5.0-6.0级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4.0-5.0级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3.0-4.0级地震。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3.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3.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3.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  运行机制

4.1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4.2  指挥协调机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区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4.4  先期处置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第一时间主动、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疏散安置、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1.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送

本区域发生一般(3.0-4.0级)地震灾害时,区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全体成员迅速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集结。区政府在震后1小时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听取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地震时间、震中、震级、震源深度等情况通报和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初判地震灾害等级。

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采取Ⅳ级响应。

宣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震后应急、抗震救灾工作,下达相关命令并同时报市政府。

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救灾需求,研究确定救灾队伍规模,请求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根据震灾区域分布和交通通讯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组成现场指挥小组,赴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现场指挥。

根据震情发展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报请省政府发布震后应急期,包括进入震后应急期的适用区域,以及灾区紧急处理权限。

紧急会议结束后,及时召开震情发布会,通报地震震级、震中心位置、震源深度(以国家和省地震局提供的震情信息为依据)和本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初步统计情况,发布区政府关于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命令。

5.1.2  指挥和协调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活动。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村、社区和企业开展自救互救,首先要尽快把伤病人员抢救出来,并迅速组织灾区人员撤离危险地段,震灾过后(震情缓解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排除路障,协助恢复本地交通,确保救灾队伍、物资和伤病人员安全进出灾区。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要采取临时监控措施,必要时可主动向邻近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和当地驻军请求援助。

5.1.3  应急处置

各地震专项应急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地震灾害等级,迅速作出反应,做好下列工作:

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下,迅速集结赴灾区抢险救灾队伍,抢险人员要配备携带必要的挖掘器械,尽快到达指定地点,要以救人为中心展开工作。

交通、铁路等部门要迅速对遭受破坏的公路、铁路、水港桥涵等设施组织抢修恢复。应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员、灾民疏散的交通需要。其它有交通运输工具的部门应当无条件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必要时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援助。

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要立即为救灾提供有、无线等通信手段,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并尽快修复灾区受损的通信机线等设备和设施。其他有通信设施的部门,应优先为抗震救灾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公司要先行关闭灾区受损管线,注意控制次生灾害。对遭受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修复;要努力保证灾区生活、消防用水、用电急需,必要时可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车船运水应急。

卫生健康部门要立即启动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等工作。

应急、民政等部门要帮助灾区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解决灾民基本生活和医疗困难,同时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协同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保险赔付和死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

为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供销联社等部门应保证灾区临时生活急需品的调配供应,必要时可下达指令性紧急生产计划。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对要害部门、重要目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及时对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航道码头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迅速疏通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可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省、市政府批准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消防部门要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必要时组织实施以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为重点的灭火救灾工作。

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须严格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公众播发。围绕提升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避难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配合救灾进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注意平息所发生的社会谣言。

住建、农业、电力、应急等部门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临时抗震加固,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地震主管部门应保持与省、市地震部门的联络,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震区地震监测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工作;协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区震害损失与人员伤亡统计评估工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外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申请进入震区手续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酌情处理,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5.1.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本区域发生较大(4.0级)以上地震灾害时,依照国务院、浙江省和杭州市的决定分别采取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国家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照Ⅳ级响应基本方法、程序和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标准、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6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6.1  地震应急启动阶段

6.1.1  震情收集通报

本区域内发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向省市地震局了解“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对于达到或相当于本区域内3.0级以上的地震,迅速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同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和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1.2  灾情收集报告

地震灾情收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当本区域发生地震灾害时,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收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后2小时内(夜晚延长至3小时)上报灾情简报;震后3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上报一次灾情详报。

各镇(街道、开发区)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通信联络不畅时也可越级报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照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范围,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相关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区地震主管部门。

6.2  抢险救灾实施阶段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第一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灾。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其后,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疫、遇难者善后处理、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防御、社会治安维护、灾害调查与评估等工作上。

6.3  应急响应结束阶段

6.3.1  应急工作善后处置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后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3.2  应急期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总结应急期工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应急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4  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4.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相关部门根据灾害程度和重建需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4.2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兼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应配备适当地震救援专业搜救设备,设立相应训练课程。辖区内武警部队、各级各类综合救援队、医院、红十字会、各类工程抢修抢险队和志愿者队伍,应将地震应急救援纳入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和抗灾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防震减灾“三网一员” (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保障

指挥平台的建设要做到信息共享、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确保对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网络,建成规模适度、动态储备的区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7.4  制度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抗震救灾指挥协同能力。

7.5  基础设施保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验收。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场所,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建好管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应急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告知公众。通信、电力、融媒体中心、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应根据《临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建好各自的应急保障体系。

区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依法开展对审批项目抗震设防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工作,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包括未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18306—2015)》将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高层建筑中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以及未按《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将“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等九类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不予批准。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教育、文广、应急等部门和共青团、红十字会、科协等组织,要通力协作,经常性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与监督。

地震应急相关管理部门和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相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区级层面的地震应急指挥演练。

8  其他涉及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本区域发生的、民众普遍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未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本区域发生3.0级以下有感地震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省、市地震局了解震情,在接到上级地震情况通报后,迅速向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地震时间、震中位置和初判震级),视情提出相关应急工作建议。

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应迅速将地震影响程度如实报告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如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区有关部门及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与省市地震部门联系,请求指导和帮助。

如地震发生后,当地发生停工、停产、人员外流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再按以下预案作出反应:

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根据震情汇报,研究应急对策,并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指派震区现场工作组,协助指导震区做好工作,迅速稳定人心,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供电、电信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应急指挥场所、领导机关应急用电和对外通信畅通。

区政府及时将震害影响及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有关部门,请求帮助指导。若上级震情分析预报有发生灾害性地震可能,区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新闻宣传部门迅速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按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向社会报道有关地震情况,必要时开展地震社会宣传,平息所出现的地震误传和谣传,尽快消除地震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8.2  毗邻地震事件应急

当辖区外发生地震,造成本区民众有普遍震感但未造成直接灾害时,按有感地震事件应急。邻近地(海)域发生地震或产生海啸使本区域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区、县(市)的群众大量进入本区境内避难时,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指导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妥善安置避难灾民,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区政府视情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响应,部署和指挥有关应急工作。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是指在本区域内出现较大范围的地震传言,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传言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迅速查明地震传言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区政府会同省市地震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部署地震、宣传等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传言发生地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落实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告诫,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区宣传机构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如传言事态严重或加剧,报请省、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赴发生地区,协助平息谣传。

地震传言事件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将地震传言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区政府,并抄送省、市地震局。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市地震局备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手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结合应急工作职责,制订各自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备案文件原则上采用电子文件格式,通过区综合办公平台和网上电子信箱发送,下同)。

下列企事业单位均应制订(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公路、铁路、地铁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车站、企业、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经营管理或者生产储备单位及其他大型厂矿企业;

融媒体中心、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适时对预案及其操作手册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原则上与上一级预案相一致。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将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和通信联络方式及时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3  监督检查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发改、民政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3.临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附件1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市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开展抗震救灾宣传;

9.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0.执行市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1.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2.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区发改局:负责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指挥、协调震后基础设施保障和紧急处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区经科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药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等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6.区民政局: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工作。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

7.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区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协同争取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接收区外支援经费。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9.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10.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配合上级及规划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对受灾房屋进行排查、安全鉴定和应急处置,确保灾民居住安全。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设施的抢险抢修;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应急处置。

14.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掌握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15.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疏导灾区旅行团队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1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与管理,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9.区人防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人防工程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协调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将防震减灾纳入防空防灾应急演练。

20.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21.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负责组织指导城市供水等设施的抢险抢修。

22.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3.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协助区指挥部面向青少年开展地震宣传工作。

24.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5.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平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26.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医疗卫生、专业保障和灾后重建;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要害部门的警戒。

27.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度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28.涉公用事业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的抢险抢修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附件2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团区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调运工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2.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城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区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3.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人防办、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平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现场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天气预报警报。

6.救护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7.震害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附件3


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提高运行效能,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临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即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临平区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设置的专项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条  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3名,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二章  日常准备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修订《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预案或方案,并报请指挥部备案。

第六条  区指挥部每3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并指导督促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提升地震应急处置和协同能力。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科局、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

卫生健康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做

好抗震救灾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

工作。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市地震局规定参与全市地震趋势会商,加强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必要时将会商结果报区指挥部。

第十条  区指挥部地震应急值班纳入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联络员联系机制。每年召开1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通报震情、研究工作,确保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区指挥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将上级地震部门涉及我区的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研判意见,及时报送区指挥部研究部署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初步评估受损情况,速报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按《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受灾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会商,分析研判灾情,科学组织、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商;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会商;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

第十六条  地震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进驻区指挥部集中值守。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武部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联络员或熟悉业务的干部进驻区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全体成员进驻区指挥部。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地震应急响应期间震情、灾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内部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人负责,高效高质量协同区指挥部完成地震应急处置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要求组织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区指挥部要求报送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第一时间下达重点灾区,保障重点设施、工程的灾后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全面客观地确定灾害范围和损失,为灾区重建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等部门参与或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定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区交通、农业、电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恢复情况。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二十六条  落实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等制度。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地震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抗震救灾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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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10484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69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杭州市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2  现场指挥部

2.1.3  专家组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3.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3.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3.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4  运行机制

4.1  自行启动机制

4.2  指挥协调机制

4.3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4.4  先期处置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1.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送

5.1.2  指挥和协调

5.1.3  应急处置

5.1.4  应急结束

5.2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6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6.1  地震应急启动阶段

6.1.1  震情收集通报

6.1.2  灾情收集报告

6.2  抢险救灾实施阶段

6.3  应急响应结束阶段

6.3.1  应急工作善后处置

6.3.2  应急期工作总结

6.4  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4.1  恢复重建规划

6.4.2  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制度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其他涉及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毗邻地震事件应急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实施时间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快速高效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辖区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即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人武部负责人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防办(民防局)、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区融媒体中心、区供销联社、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区气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平分公司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2.1.2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震区所在地区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治安维护、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救护防疫、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2.1.3  专家组

区指挥部建立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抗震救灾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和联系。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20%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5.0-6.0级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4.0-5.0级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标准:本区发生3.0-4.0级地震。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3.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3.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实施。

3.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  运行机制

4.1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4.2  指挥协调机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区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4.4  先期处置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第一时间主动、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疏散安置、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1.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送

本区域发生一般(3.0-4.0级)地震灾害时,区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全体成员迅速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集结。区政府在震后1小时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听取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地震时间、震中、震级、震源深度等情况通报和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初判地震灾害等级。

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采取Ⅳ级响应。

宣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震后应急、抗震救灾工作,下达相关命令并同时报市政府。

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救灾需求,研究确定救灾队伍规模,请求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根据震灾区域分布和交通通讯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组成现场指挥小组,赴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现场指挥。

根据震情发展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报请省政府发布震后应急期,包括进入震后应急期的适用区域,以及灾区紧急处理权限。

紧急会议结束后,及时召开震情发布会,通报地震震级、震中心位置、震源深度(以国家和省地震局提供的震情信息为依据)和本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初步统计情况,发布区政府关于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命令。

5.1.2  指挥和协调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活动。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村、社区和企业开展自救互救,首先要尽快把伤病人员抢救出来,并迅速组织灾区人员撤离危险地段,震灾过后(震情缓解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排除路障,协助恢复本地交通,确保救灾队伍、物资和伤病人员安全进出灾区。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要采取临时监控措施,必要时可主动向邻近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和当地驻军请求援助。

5.1.3  应急处置

各地震专项应急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地震灾害等级,迅速作出反应,做好下列工作:

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下,迅速集结赴灾区抢险救灾队伍,抢险人员要配备携带必要的挖掘器械,尽快到达指定地点,要以救人为中心展开工作。

交通、铁路等部门要迅速对遭受破坏的公路、铁路、水港桥涵等设施组织抢修恢复。应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病员、灾民疏散的交通需要。其它有交通运输工具的部门应当无条件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必要时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援助。

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要立即为救灾提供有、无线等通信手段,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并尽快修复灾区受损的通信机线等设备和设施。其他有通信设施的部门,应优先为抗震救灾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公司要先行关闭灾区受损管线,注意控制次生灾害。对遭受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修复;要努力保证灾区生活、消防用水、用电急需,必要时可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车船运水应急。

卫生健康部门要立即启动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等工作。

应急、民政等部门要帮助灾区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解决灾民基本生活和医疗困难,同时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协同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保险赔付和死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

为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供销联社等部门应保证灾区临时生活急需品的调配供应,必要时可下达指令性紧急生产计划。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对要害部门、重要目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及时对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航道码头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迅速疏通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可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省、市政府批准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消防部门要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必要时组织实施以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为重点的灭火救灾工作。

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须严格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公众播发。围绕提升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避难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配合救灾进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注意平息所发生的社会谣言。

住建、农业、电力、应急等部门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临时抗震加固,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地震主管部门应保持与省、市地震部门的联络,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震区地震监测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工作;协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区震害损失与人员伤亡统计评估工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外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申请进入震区手续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酌情处理,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5.1.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供气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本区域发生较大(4.0级)以上地震灾害时,依照国务院、浙江省和杭州市的决定分别采取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国家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照Ⅳ级响应基本方法、程序和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标准、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6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6.1  地震应急启动阶段

6.1.1  震情收集通报

本区域内发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向省市地震局了解“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对于达到或相当于本区域内3.0级以上的地震,迅速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同时通报区有关部门和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1.2  灾情收集报告

地震灾情收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当本区域发生地震灾害时,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收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后2小时内(夜晚延长至3小时)上报灾情简报;震后3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上报一次灾情详报。

各镇(街道、开发区)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通信联络不畅时也可越级报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照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范围,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相关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区地震主管部门。

6.2  抢险救灾实施阶段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第一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灾。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其后,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疫、遇难者善后处理、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防御、社会治安维护、灾害调查与评估等工作上。

6.3  应急响应结束阶段

6.3.1  应急工作善后处置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后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3.2  应急期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总结应急期工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应急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4  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4.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相关部门根据灾害程度和重建需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4.2  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兼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应配备适当地震救援专业搜救设备,设立相应训练课程。辖区内武警部队、各级各类综合救援队、医院、红十字会、各类工程抢修抢险队和志愿者队伍,应将地震应急救援纳入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和抗灾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防震减灾“三网一员” (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保障

指挥平台的建设要做到信息共享、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确保对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网络,建成规模适度、动态储备的区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7.4  制度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抗震救灾指挥协同能力。

7.5  基础设施保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验收。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场所,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建好管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应急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告知公众。通信、电力、融媒体中心、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应根据《临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建好各自的应急保障体系。

区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依法开展对审批项目抗震设防和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工作,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包括未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18306—2015)》将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高层建筑中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以及未按《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将“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等九类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不予批准。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教育、文广、应急等部门和共青团、红十字会、科协等组织,要通力协作,经常性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与监督。

地震应急相关管理部门和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相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区级层面的地震应急指挥演练。

8  其他涉及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本区域发生的、民众普遍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未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本区域发生3.0级以下有感地震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省、市地震局了解震情,在接到上级地震情况通报后,迅速向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地震时间、震中位置和初判震级),视情提出相关应急工作建议。

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应迅速将地震影响程度如实报告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如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区有关部门及震区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与省市地震部门联系,请求指导和帮助。

如地震发生后,当地发生停工、停产、人员外流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再按以下预案作出反应:

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根据震情汇报,研究应急对策,并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指派震区现场工作组,协助指导震区做好工作,迅速稳定人心,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供电、电信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震应急指挥场所、领导机关应急用电和对外通信畅通。

区政府及时将震害影响及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通报有关部门,请求帮助指导。若上级震情分析预报有发生灾害性地震可能,区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新闻宣传部门迅速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按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向社会报道有关地震情况,必要时开展地震社会宣传,平息所出现的地震误传和谣传,尽快消除地震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8.2  毗邻地震事件应急

当辖区外发生地震,造成本区民众有普遍震感但未造成直接灾害时,按有感地震事件应急。邻近地(海)域发生地震或产生海啸使本区域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区、县(市)的群众大量进入本区境内避难时,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指导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妥善安置避难灾民,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区政府视情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响应,部署和指挥有关应急工作。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是指在本区域内出现较大范围的地震传言,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传言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迅速查明地震传言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区政府会同省市地震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部署地震、宣传等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传言发生地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落实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告诫,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区宣传机构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如传言事态严重或加剧,报请省、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赴发生地区,协助平息谣传。

地震传言事件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将地震传言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区政府,并抄送省、市地震局。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市地震局备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手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结合应急工作职责,制订各自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备案文件原则上采用电子文件格式,通过区综合办公平台和网上电子信箱发送,下同)。

下列企事业单位均应制订(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公路、铁路、地铁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车站、企业、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经营管理或者生产储备单位及其他大型厂矿企业;

融媒体中心、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适时对预案及其操作手册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原则上与上一级预案相一致。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将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和通信联络方式及时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3  监督检查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发改、民政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3.临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附件1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市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开展抗震救灾宣传;

9.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0.执行市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1.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2.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区发改局:负责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指挥、协调震后基础设施保障和紧急处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区经科局:负责组织协调药品药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等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6.区民政局: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工作。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

7.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区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协同争取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接收区外支援经费。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9.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10.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配合上级及规划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对受灾房屋进行排查、安全鉴定和应急处置,确保灾民居住安全。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设施的抢险抢修;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应急处置。

14.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掌握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15.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疏导灾区旅行团队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1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与管理,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9.区人防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人防工程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协调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将防震减灾纳入防空防灾应急演练。

20.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21.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负责组织指导城市供水等设施的抢险抢修。

22.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3.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协助区指挥部面向青少年开展地震宣传工作。

24.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5.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平分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26.区人武部:负责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医疗卫生、专业保障和灾后重建;加强对政府机关、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要害部门的警戒。

27.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度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28.涉公用事业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的抢险抢修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附件2


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团区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调运工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

2.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城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区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3.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人防办、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平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通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现场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天气预报警报。

6.救护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7.震害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附件3


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提高运行效能,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临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即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临平区人民政府应对地震灾害设置的专项指挥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条  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3名,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二章  日常准备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修订《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预案或方案,并报请指挥部备案。

第六条  区指挥部每3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并指导督促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建设,提升地震应急处置和协同能力。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科局、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

卫生健康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做

好抗震救灾应急物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和保障

工作。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市地震局规定参与全市地震趋势会商,加强地震灾害风险分析研判,必要时将会商结果报区指挥部。

第十条  区指挥部地震应急值班纳入区应急管理局日常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联络员联系机制。每年召开1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通报震情、研究工作,确保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区指挥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将上级地震部门涉及我区的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研判意见,及时报送区指挥部研究部署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初步评估受损情况,速报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按《临平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区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受灾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会商,分析研判灾情,科学组织、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商;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会商;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

第十六条  地震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进驻区指挥部集中值守。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武部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联络员或熟悉业务的干部进驻区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全体成员进驻区指挥部。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地震应急响应期间震情、灾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内部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人负责,高效高质量协同区指挥部完成地震应急处置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要求组织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应急救援情况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区指挥部要求报送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

第四章  灾后恢复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紧急救援救助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第一时间下达重点灾区,保障重点设施、工程的灾后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全面客观地确定灾害范围和损失,为灾区重建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等部门参与或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定期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区交通、农业、电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恢复情况。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

第二十六条  落实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等制度。区指挥部对成员单位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地震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通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抗震救灾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