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 区住建局 >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 政策解读 > | 文字解读 > |
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2-10374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杭州市临平区集资房办证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6-09 09:33:10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为了做好集资房办证相关工作,因此,需要对临平区集资房办公明确操作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内容解读
(一)哪些集资房可以办证?
临平区范围内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造,已办理单位土地证和产权证,产权性质明确为“集资房”,符合分割到户条件的,不论个人出资比例(集资额)多少,均认定为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
(二)集资房办证采用哪种方式?
集资房办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房改,一种不通过房改,具体操作如下:
(1)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经区住建局确认,按现行房改政策处置。原缴纳的集资款少于房改审批款的,由集资户补缴差价,补缴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2)不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经区住建局确认,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如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房、人才房、农民多高层公寓等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他原因),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置:
1.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的集资房,统一按1998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2.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集资房,按实际竣工交付当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差价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三)原先已办理“集资房产权证”的房屋处理?
房屋已先予办理“集资房”产权证的,不得上市交易;如需上市交易,须按上面办证程序进行评估、补缴差价、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进行。
(四)原集资户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如何办证?
原集资户夫妻已离婚的,根据现婚姻状况办理审批相关手续,但需取得原配偶同意。原集资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取得相关法定继承手续后办理审批相关手续。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周倩倩
联系方式:0571-8953262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