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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1132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7-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关于《临平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7-22 15:08:00 浏览次数:

2022年7月15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征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临平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专家名录的通知》。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规范我区征迁评估活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临平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回迁安置和相关关停项目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评估活动参照本意见实施。

三、主要内容

1.专家入库条件主要用于规范入库专家的相关资质及其他条件:(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的中介机构中在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一级注册造价师;(二)取得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三)申报年龄6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熟悉国家、省、市、临平区征迁价格评估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房屋征迁工作纪律,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六)没有经济和其他犯罪史,没有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2.专家主要承担职责用于明确专家在专家库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征迁实施单位补偿对象的基准价、比准价提供专业审查意见;(二)协助处理各项评估技术难点;(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评估技术结果进行检查,并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和问题进行论证;(四)指导征迁评估业务活动,对重大征迁评估项目进行专业指导;(五)为临平区征迁评估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其宣传培训提供支持;(六)承担与临平区征迁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七)论证(咨询)相关资料应当注意保密。

3.对征迁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咨询),规范开展专家论证所需的必须流程及相关规定:(一)由征迁实施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论证(咨询)所需材料;(二)原则上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征迁价格评估项目论证(咨询)组,由区住建局根据项目难易程度确定专家参与人数,并根据项目所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咨询)时,组员推选一名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家,牵头开展项目论证(咨询)工作,包括现场踏勘查验记录、论证(咨询)过程记录及论证(咨询)报告等;(三)区住建局召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征迁实施单位、项目评估机构、专家及与征迁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等参加论证(咨询)工作,论证(咨询)过程中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的,征迁实施单位及项目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四)区住建局在开展上述第四条(一)(二)(三)款事项后,应将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讨论结果形成征迁价格评估专家论证(咨询)结果报告(详见附件2-1、2-2),并由各专家签字确认。论证(咨询)过程中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对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应采纳超过半数以上成员的意见作为论证(咨询)结论。(五)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专家论证(咨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4.明确论证(咨询)费用及支付形式:专家论证(咨询)费支付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以上费用纳入项目征迁费用,由项目征迁实施单位支付。如论证(咨询)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论证(咨询)费用由原项目评估机构承担。

5.明确了专家在一些情况下,不得担任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一)属于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二)与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发生法律纠纷的;(三)被征迁人的近亲属;(四)与被征迁人、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征迁相关问题公正判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规避的情形。

6.明确专家不得有以下,予以出库;如有违法犯罪情节的,由区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三)入库申请或推荐材料不真实的;(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专家论证(咨询)工作的;(五)接受邀请后无故迟到或缺席每年度两次及以上的;(六)专家论证(咨询)工作中擅自离岗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论证(咨询)工作的;(七)不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八)私下接触被征迁人的;(九)在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十)未经许可,泄露论证(咨询)事项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因违法违规操作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十二)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6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包红文

联系电话:8953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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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平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1132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7-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2022年7月15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征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临平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专家名录的通知》。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规范我区征迁评估活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临平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回迁安置和相关关停项目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评估活动参照本意见实施。

三、主要内容

1.专家入库条件主要用于规范入库专家的相关资质及其他条件:(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的中介机构中在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一级注册造价师;(二)取得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三)申报年龄6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熟悉国家、省、市、临平区征迁价格评估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房屋征迁工作纪律,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六)没有经济和其他犯罪史,没有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2.专家主要承担职责用于明确专家在专家库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征迁实施单位补偿对象的基准价、比准价提供专业审查意见;(二)协助处理各项评估技术难点;(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评估技术结果进行检查,并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和问题进行论证;(四)指导征迁评估业务活动,对重大征迁评估项目进行专业指导;(五)为临平区征迁评估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其宣传培训提供支持;(六)承担与临平区征迁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七)论证(咨询)相关资料应当注意保密。

3.对征迁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咨询),规范开展专家论证所需的必须流程及相关规定:(一)由征迁实施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论证(咨询)所需材料;(二)原则上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征迁价格评估项目论证(咨询)组,由区住建局根据项目难易程度确定专家参与人数,并根据项目所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咨询)时,组员推选一名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家,牵头开展项目论证(咨询)工作,包括现场踏勘查验记录、论证(咨询)过程记录及论证(咨询)报告等;(三)区住建局召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征迁实施单位、项目评估机构、专家及与征迁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等参加论证(咨询)工作,论证(咨询)过程中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的,征迁实施单位及项目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四)区住建局在开展上述第四条(一)(二)(三)款事项后,应将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讨论结果形成征迁价格评估专家论证(咨询)结果报告(详见附件2-1、2-2),并由各专家签字确认。论证(咨询)过程中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对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应采纳超过半数以上成员的意见作为论证(咨询)结论。(五)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专家论证(咨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4.明确论证(咨询)费用及支付形式:专家论证(咨询)费支付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以上费用纳入项目征迁费用,由项目征迁实施单位支付。如论证(咨询)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论证(咨询)费用由原项目评估机构承担。

5.明确了专家在一些情况下,不得担任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一)属于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二)与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发生法律纠纷的;(三)被征迁人的近亲属;(四)与被征迁人、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征迁相关问题公正判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规避的情形。

6.明确专家不得有以下,予以出库;如有违法犯罪情节的,由区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三)入库申请或推荐材料不真实的;(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专家论证(咨询)工作的;(五)接受邀请后无故迟到或缺席每年度两次及以上的;(六)专家论证(咨询)工作中擅自离岗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论证(咨询)工作的;(七)不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八)私下接触被征迁人的;(九)在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十)未经许可,泄露论证(咨询)事项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因违法违规操作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十二)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6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包红文

联系电话:8953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