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8/2022-10680 文件编号 临平市监〔2022〕53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8-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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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及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7-05 09:20 浏览次数:

各科室、所、队、事业单位:

《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及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清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余市监〔2020〕91号)文件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及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清单(试行)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容错免责清单、减责清单)。

一、适用原则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四)清单所列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有试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适用条件。

(五)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但相应条款未被废止或法条本义未有改变,本清单仍有效,但具体引用法条原文时应援引修订后的条款。对应条款被废止或失效,则本清单相应条款失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本规定所附“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中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根据具体情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八)不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或清单之外事项综合裁量拟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根据一案一议原则,应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并报请局党委(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决定。

二、容错免责清单适用程序

(一)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容错免责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种类并符合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二)承诺。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承诺书一式二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

(三)处置。对于符合适用条件并作出承诺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进行教育、提醒、约谈、回访,教育、提醒等可以当场作出的,应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约谈、回访应制作相应文书材料并随案卷归档。

(四)整改。当事人在承诺整改期限到期前向执法人员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核查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相关执法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对未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整改期限。容错免责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可立即整改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如无法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的时限,整改时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形无法在1个月内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整改期限。

三、减责清单

(一)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首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既有从轻、减轻情节,又具备从重情节,一般不适用本清单。具备多种情节的,适用本清单,应综合判断、充分说理后进行裁量。

(三)本清单事项应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需经法制审核,符合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情形的,需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四、法制监督

办案单位适用本规定及附件清单对当事人容错免责或减轻处罚,应当做好实施数据统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归档工作,于每月10日前将实施情况报法制机构备案,由法制机构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

五、本通知2022年7月28日生效

      临平市监〔2022〕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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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及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清单(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8/2022-10680 文件编号 临平市监〔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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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事业单位:

《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及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清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免责清单》(余市监〔2020〕91号)文件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实施清单及减轻行政处罚实施清单(试行)


为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临平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容错免责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容错免责清单、减责清单)。

一、适用原则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对违法的当事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四)清单所列可适用的违法行为种类,有试用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适用条件。

(五)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但相应条款未被废止或法条本义未有改变,本清单仍有效,但具体引用法条原文时应援引修订后的条款。对应条款被废止或失效,则本清单相应条款失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本规定所附“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中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根据具体情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八)不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或清单之外事项综合裁量拟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根据一案一议原则,应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并报请局党委(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决定。

二、容错免责清单适用程序

(一)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容错免责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种类并符合适用条件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二)承诺。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承诺书一式二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

(三)处置。对于符合适用条件并作出承诺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进行教育、提醒、约谈、回访,教育、提醒等可以当场作出的,应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约谈、回访应制作相应文书材料并随案卷归档。

(四)整改。当事人在承诺整改期限到期前向执法人员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核查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相关执法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对未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整改期限。容错免责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可立即整改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如无法立即整改的,应明确整改的时限,整改时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形无法在1个月内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整改期限。

三、减责清单

(一)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首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既有从轻、减轻情节,又具备从重情节,一般不适用本清单。具备多种情节的,适用本清单,应综合判断、充分说理后进行裁量。

(三)本清单事项应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需经法制审核,符合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情形的,需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四、法制监督

办案单位适用本规定及附件清单对当事人容错免责或减轻处罚,应当做好实施数据统计、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归档工作,于每月10日前将实施情况报法制机构备案,由法制机构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

五、本通知2022年7月28日生效

      临平市监〔2022〕5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