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 区卫健局 >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 政策解读 > | 文字解读 > |
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4/2022-10798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临平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7-08 14:30:55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体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关爱。
二、制定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
三、主要内容
1.临平区独生子女家庭失去未育子女的,给予该家庭一次性10000元补助;若夫妻有一方为非临平区户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2.对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若辅助生育技术一次未成功的,多次补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3.对不再生育的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女方年满49周岁但未满60周岁前,标准为申领对象每月600元,如未满60周岁持三级及以上残疾证或年满60周岁,补助标准则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男方申领该特扶金需满足女方年满49周岁的标准,资金发放标准同女方。特扶金按月统计,按年发放。
5.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可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要积极为其统筹、协调解决困难。对于愿意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需做好服务保障,并尽可能给予优惠。
6.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参照临平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执行,并纳入临平区持证困难家庭援助体系。
7.开展各类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
(1)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参照临平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给予一定的丧葬援助。
(2)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照临平区持证困难家庭标准提供住房援助。
(3)对残疾独生子女提供助残援助,残疾独生子女需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
(4)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区心协等部门以社区为服务平台,共同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心理干预等帮扶。
5.各村、社区每月走访辖区内失独家庭,掌握成员信息并及时上报,了解需求,畅通诉求渠道,开展个性化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对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名单及时掌握并汇总,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
8.其他
(1)特扶金由户籍所在地发放;其他符合条件的补助,如遇夫妻双方跨区的情况,不得重复申领。
(2)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
(3)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从行为发生次年起不再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
四、解读机关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周任婧
联系方式:0571-891569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