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02732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3〕3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1-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1-09 16:42 浏览次数:

投诉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城发展大厦1幢1004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府新街105号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北路488-1号29幢3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太上路1号鸬鸟汇林双创园1幢246室

投诉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以下简称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投诉,经补正((12月8日—12月15日))后,本机关于2022年12月8日受理,现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回复仅为与校方确认,未现场实地查看,也未就我单位提供照片做出解释,回复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项目为新建项目。事实依据:我单位于11月16日现场递交投标样品时查看现扬,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清单项目实际现场已施工完成,已拍照记录(证据见附件第6页-第8页)。法律依据:先施工后招标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已经串通好招标结果,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2:沾桥中学招标通告时间为10月21日,实际在7月份已施工完成,并且招标流程存在严重内定倾向。事实依据:沾桥中学招标通告间为10月21日,小红书app搜索木心文创,可以看到关于沾桥中学标识标牌的内容,点开评论,可以看到发布日期为7月份左右(证据见附件第9页),且通过爱企查查询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中标单位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法人为同一人(证据见第10页-第11页),由此得出结论该项目实际7月份已施工制作完成,且中标单位与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法律依据:先施工后招标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已经串通好招标结果,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财政局认真严肃调查本次招标,废除中标结果重新招标,以保证招标公开、公正的原则。2、要求赔偿我司关于参加此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费用。3、招标单位、代理公司、评委未对项目进行核实,便组织项目进行招标,应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分。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辩称:经确认,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函中所拍照片为沾桥中学于2022年8月直接订购的产品。相关政采云网上超市截图、链接、合同、拍摄图片对比情况表、验收单详见附件。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经采购人、校方确认本次招标内容均为新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函中所拍照片为之前沾桥中学为保障正常开学通过直接购买和网上超市购买的产品,现提供相关合同、货物验收单(附件1)和网超链接(2022年7月9日上架)、合同、货物验收单https://www.zcygov.cn/items/1025799018381374?skuid=978173959。2、关于门头的说明:该门头制作费用未达到招标要求,由校方于6月份左右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交流,提出购买意向,进而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共同设计制作(详见附件2合同),产品经校方初步认可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校方签订合同(详见附件3),并在8月份安装到位,并验收(详见的件4)。

相关供应商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辩称: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 ),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两次),11月17日9时30分开标,共有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绍兴高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等六家供应商投标,11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3日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为:1、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招标施工标识标牌,实际现场递交样品时发现投标清单中所列标识标牌现场已施工完成。事实依据:1、清单所列浮雕理念墙(红砂岩石刻浮雕墙,原墙面腻子平整,表面生态原泥饰面,色彩条平面造型,色彩条与原泥无缝融合),与附件第一张图片相同 2、思维穹顶小品(定制不锈钢雕塑小品+立体金属字),与附件第二张图片相同 3、不锈钢折弯竖牌(1.2mm不锈钢围边激光雕刻折弯烤漆,内置方管框架,四角角花装饰,内容丝印),与附件第三张图片相同。

三、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你单位质疑内容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认为采购需求已经采购完毕,根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你单位质疑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同时,经校方确认本次招标内容均为新建项目。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尺寸

材料工艺

单位

数量

备注

户外标识

1

浮雕理念墙

56平方

红砂岩石刻浮雕墙,原墙面腻子平整,表面生态原泥饰面,色彩条平面造型,色彩条与原泥无缝融合。提供样品:原泥色彩条紫黄蓝平面造型一块,400*300mm。

1

贴墙安装

3

思维穹顶小品

36.5平方

定制不锈钢雕塑小品+立体金属字

1

预埋安装

12

不锈钢折弯竖牌

3400*500

1.2mm不锈钢围边激光雕刻折弯烤漆,内置方管框架,四角角花装饰,内容丝印

2

贴墙安装

13

不锈钢折弯竖牌

2700*400

1.2mm不锈钢围边激光雕刻折弯烤漆,内置方管框架,四角角花装饰,内容丝印

2

贴墙安装

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丹丽,股东:庄丹丽、庄苏建。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丹丽,股东:庄丹丽、庄苏建。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高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8月10日)、产品验货文书(2022年9月12日)、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设计人)委托设计合同、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协议(2022年8月10日)、产品验收单(送到日期2022年8月30日、验收人确认日期2022年9月12日)等资料。其中,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高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产品验货文书,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户外金属字、挂牌、鸭兰村文化墙、石刻形象面、国旗字+中小学生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板等货物;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协议、产品验收单指向门头形象小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对采购需求“浮雕理念墙”“思维穹顶小品”“不锈钢折弯竖牌”,被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合同、验收文书等材料,且除照片、第三方网络平台记载信息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所列清单项目实际现场已施工完成”“该项目实际7月份已施工制作完成”,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另,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经校方确认,本次招标内容均为新建项目”,并非采购代理机构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据此,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回复仅为与校方确认,未现场实地查看,也未就我单位提供照片做出解释,回复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项目为新建项目”和“沾桥中学招标通告时间为10月21日,实际在7月份已施工完成,并且招标流程存在严重内定倾向”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临平财采监〔2023〕3号.wps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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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02732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3〕3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1-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投诉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城发展大厦1幢1004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府新街105号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北路488-1号29幢3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太上路1号鸬鸟汇林双创园1幢246室

投诉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以下简称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投诉,经补正((12月8日—12月15日))后,本机关于2022年12月8日受理,现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回复仅为与校方确认,未现场实地查看,也未就我单位提供照片做出解释,回复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项目为新建项目。事实依据:我单位于11月16日现场递交投标样品时查看现扬,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清单项目实际现场已施工完成,已拍照记录(证据见附件第6页-第8页)。法律依据:先施工后招标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已经串通好招标结果,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2:沾桥中学招标通告时间为10月21日,实际在7月份已施工完成,并且招标流程存在严重内定倾向。事实依据:沾桥中学招标通告间为10月21日,小红书app搜索木心文创,可以看到关于沾桥中学标识标牌的内容,点开评论,可以看到发布日期为7月份左右(证据见附件第9页),且通过爱企查查询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中标单位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法人为同一人(证据见第10页-第11页),由此得出结论该项目实际7月份已施工制作完成,且中标单位与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法律依据:先施工后招标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已经串通好招标结果,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财政局认真严肃调查本次招标,废除中标结果重新招标,以保证招标公开、公正的原则。2、要求赔偿我司关于参加此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费用。3、招标单位、代理公司、评委未对项目进行核实,便组织项目进行招标,应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分。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辩称:经确认,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函中所拍照片为沾桥中学于2022年8月直接订购的产品。相关政采云网上超市截图、链接、合同、拍摄图片对比情况表、验收单详见附件。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经采购人、校方确认本次招标内容均为新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函中所拍照片为之前沾桥中学为保障正常开学通过直接购买和网上超市购买的产品,现提供相关合同、货物验收单(附件1)和网超链接(2022年7月9日上架)、合同、货物验收单https://www.zcygov.cn/items/1025799018381374?skuid=978173959。2、关于门头的说明:该门头制作费用未达到招标要求,由校方于6月份左右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交流,提出购买意向,进而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共同设计制作(详见附件2合同),产品经校方初步认可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校方签订合同(详见附件3),并在8月份安装到位,并验收(详见的件4)。

相关供应商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辩称: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 ),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两次),11月17日9时30分开标,共有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绍兴高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等六家供应商投标,11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于2022年11月23日提出质疑,具体质疑事项为:1、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招标施工标识标牌,实际现场递交样品时发现投标清单中所列标识标牌现场已施工完成。事实依据:1、清单所列浮雕理念墙(红砂岩石刻浮雕墙,原墙面腻子平整,表面生态原泥饰面,色彩条平面造型,色彩条与原泥无缝融合),与附件第一张图片相同 2、思维穹顶小品(定制不锈钢雕塑小品+立体金属字),与附件第二张图片相同 3、不锈钢折弯竖牌(1.2mm不锈钢围边激光雕刻折弯烤漆,内置方管框架,四角角花装饰,内容丝印),与附件第三张图片相同。

三、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你单位质疑内容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认为采购需求已经采购完毕,根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你单位质疑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同时,经校方确认本次招标内容均为新建项目。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尺寸

材料工艺

单位

数量

备注

户外标识

1

浮雕理念墙

56平方

红砂岩石刻浮雕墙,原墙面腻子平整,表面生态原泥饰面,色彩条平面造型,色彩条与原泥无缝融合。提供样品:原泥色彩条紫黄蓝平面造型一块,400*300mm。

1

贴墙安装

3

思维穹顶小品

36.5平方

定制不锈钢雕塑小品+立体金属字

1

预埋安装

12

不锈钢折弯竖牌

3400*500

1.2mm不锈钢围边激光雕刻折弯烤漆,内置方管框架,四角角花装饰,内容丝印

2

贴墙安装

13

不锈钢折弯竖牌

2700*400

1.2mm不锈钢围边激光雕刻折弯烤漆,内置方管框架,四角角花装饰,内容丝印

2

贴墙安装

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丹丽,股东:庄丹丽、庄苏建。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丹丽,股东:庄丹丽、庄苏建。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高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8月10日)、产品验货文书(2022年9月12日)、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设计人)委托设计合同、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协议(2022年8月10日)、产品验收单(送到日期2022年8月30日、验收人确认日期2022年9月12日)等资料。其中,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高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产品验货文书,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户外金属字、挂牌、鸭兰村文化墙、石刻形象面、国旗字+中小学生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板等货物;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协议、产品验收单指向门头形象小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对采购需求“浮雕理念墙”“思维穹顶小品”“不锈钢折弯竖牌”,被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合同、验收文书等材料,且除照片、第三方网络平台记载信息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所列清单项目实际现场已施工完成”“该项目实际7月份已施工制作完成”,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另,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经校方确认,本次招标内容均为新建项目”,并非采购代理机构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据此,投诉人关于“代理机构回复仅为与校方确认,未现场实地查看,也未就我单位提供照片做出解释,回复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此项目为新建项目”和“沾桥中学招标通告时间为10月21日,实际在7月份已施工完成,并且招标流程存在严重内定倾向”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临平财采监〔2023〕3号.wps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