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3-1866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0-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梅和平、潘自强与杭州沫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10-18 10:53 浏览次数:

杭州沫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梅和平、潘自强与杭州沫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842、1843号),申请人梅和平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3年5月11日至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至7月17日工资14000元;申请人潘自强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3年5月18日至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17日工资2832.2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10分(梅和平)、2023年12月11日14时10分(潘自强)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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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和平、潘自强与杭州沫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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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梅和平、潘自强与杭州沫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842、1843号),申请人梅和平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3年5月11日至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至7月17日工资14000元;申请人潘自强要求确认与你单位自2023年5月18日至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17日工资2832.2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10分(梅和平)、2023年12月11日14时10分(潘自强)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