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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1/2023-18815 文件编号 临平农发〔2023〕129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0-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解读】关于《临平区村级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审批科 发布时间: 2023-10-30 10:02:19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支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举措。近年来,临平区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某些村级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存在不足,有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履行有瑕疵、租赁收入收取不及时等情况。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项目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履行和逾期处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临平区实际,特制定此若干意见。

二、出台依据

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临平农发〔2022〕71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规定适用范围,除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集体资产、资源租赁项目外,村级全资及控股强村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是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的责任主体、签订流程,以及租用期间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以及拆迁相关的赔偿、补偿事宜的权利义务。对合同期限进行规范,对超期限的合同进行整改。

第三部分是逾期处理。当逾期未收到租金时,要发逾期通知,当逾期时间达到一定标准,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资产经营权。需通过前期调查分析,对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做出判断,并按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置办法。

第四部分是变更和终止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与承租方进行协商,及时处理。当逾期未付的租金金额较大或逾期超过12个月,应提起诉讼,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部分是施行时间,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文娜

联系电话:0571-8953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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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临平区村级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1/2023-18815 文件编号 临平农发〔2023〕129号
责任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0-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一、出台背景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支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举措。近年来,临平区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某些村级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存在不足,有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履行有瑕疵、租赁收入收取不及时等情况。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项目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履行和逾期处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临平区实际,特制定此若干意见。

二、出台依据

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临平农发〔2022〕71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规定适用范围,除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集体资产、资源租赁项目外,村级全资及控股强村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是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的责任主体、签订流程,以及租用期间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以及拆迁相关的赔偿、补偿事宜的权利义务。对合同期限进行规范,对超期限的合同进行整改。

第三部分是逾期处理。当逾期未收到租金时,要发逾期通知,当逾期时间达到一定标准,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资产经营权。需通过前期调查分析,对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做出判断,并按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置办法。

第四部分是变更和终止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与承租方进行协商,及时处理。当逾期未付的租金金额较大或逾期超过12个月,应提起诉讼,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部分是施行时间,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文娜

联系电话:0571-8953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