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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3-18815 | 文件编号 | 临平农发〔2023〕129号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解读】关于《临平区村级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审批科 发布时间: 2023-10-30 10:02:19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根本支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举措。近年来,临平区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某些村级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存在不足,有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履行有瑕疵、租赁收入收取不及时等情况。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项目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履行和逾期处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临平区实际,特制定此若干意见。
二、出台依据
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杭州市临平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临平农发〔2022〕71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规定适用范围,除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集体资产、资源租赁项目外,村级全资及控股强村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是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的责任主体、签订流程,以及租用期间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以及拆迁相关的赔偿、补偿事宜的权利义务。对合同期限进行规范,对超期限的合同进行整改。
第三部分是逾期处理。当逾期未收到租金时,要发逾期通知,当逾期时间达到一定标准,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资产经营权。需通过前期调查分析,对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做出判断,并按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置办法。
第四部分是变更和终止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与承租方进行协商,及时处理。当逾期未付的租金金额较大或逾期超过12个月,应提起诉讼,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部分是施行时间,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文娜
联系电话:0571-8953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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