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3-19255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王倩与杭州小画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11-27 16:45 浏览次数:
杭州小画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29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小画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倩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3日的工资5737.39元。
二、被申请人杭州小画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倩支付2022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日的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324.55元。
三、被申请人杭州小画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796.46元。
四、驳回申请人王倩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29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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