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4/2023-19437 文件编号 临卫健〔2023〕86号
责任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1-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7-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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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3-12-08 12:24 浏览次数:

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和《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在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经区卫生健康局或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

(二)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第三方运维的婴幼儿成长驿站(以下简称成长驿站)。

二、补助对象的认定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条件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

1.合理定价。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应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我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40%。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规范收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膳食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3.保证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托标准等。幼儿园托育部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应向区教育局申请认定。    已备案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2.审核公示。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签署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与拟认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属地镇街备存。

4.结果公布。区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保育费价格等事项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普惠性机构运营补助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按每人每月300-400元补助;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按每人每月500-600元补助;收托6-12个月龄婴儿,按每人每月800-900元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当月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参照《杭州市临平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附件3),对机构运营情况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对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鼓励各镇街对社区普惠托育机构房租予以全额减免。

(二)成长驿站运营补助

对规范运营的示范型和基础型成长驿站,分别给予5万元/家/年和3万元/家/年的运营补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临平区婴幼儿成长驿站考评细则》(附件4),对成长驿站运营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者,不予补助。

四、补助申领与发放 

(一)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一个补助周期。机构备案且正常运营满1年后,即可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属地镇街提出补助申请(补助申请一年提交一次),镇街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与区财政局复审通过后,根据机构年度质量评估情况、收托情况和家长满意度核定机构补助资金,并统一由区卫生健康局拨付补助资金到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取消该机构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取消该机构当年度补助资格。

(二)婴幼儿成长驿站

通过验收的成长驿站规范运营满1年后,可于每年3月1日前,由属地镇街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对成长驿站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补助申请一年提交一次),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依据成长驿站上一年度考评情况出具补助文件后,将运营补助资金的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镇街。

五、资金监管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公办幼儿园因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涉及增加工作人员的费用,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运营补助中统筹解决。

(二)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长驿站,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三)在申报补助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不予补助: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且正处于集体信访期间的(包括集体信访未妥善处置);机构法定代表人列入各级失信名单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补助年度内被治安、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补助年度内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的;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四)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长驿站,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组织实施

区卫健局负责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资格认定、绩效管理与评价、补助资金测算、审核与发放。负责成长驿站绩效管理与评价,补助资金测算、审核与发放。

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资格认定、绩效管理与评价、补助资金测算、审核与发放。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并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临平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卫健〔2021〕3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临卫健〔2023〕86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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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4/2023-19437 文件编号 临卫健〔2023〕86号
责任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1-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67-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征求意见和反馈: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和《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在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经区卫生健康局或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

(二)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第三方运维的婴幼儿成长驿站(以下简称成长驿站)。

二、补助对象的认定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条件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

1.合理定价。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应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我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40%。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规范收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膳食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3.保证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托标准等。幼儿园托育部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应向区教育局申请认定。    已备案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2.审核公示。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签署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与拟认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属地镇街备存。

4.结果公布。区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保育费价格等事项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普惠性机构运营补助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按每人每月300-400元补助;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按每人每月500-600元补助;收托6-12个月龄婴儿,按每人每月800-900元补助。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当月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参照《杭州市临平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附件3),对机构运营情况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对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鼓励各镇街对社区普惠托育机构房租予以全额减免。

(二)成长驿站运营补助

对规范运营的示范型和基础型成长驿站,分别给予5万元/家/年和3万元/家/年的运营补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临平区婴幼儿成长驿站考评细则》(附件4),对成长驿站运营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不合格者,不予补助。

四、补助申领与发放 

(一)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一个补助周期。机构备案且正常运营满1年后,即可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属地镇街提出补助申请(补助申请一年提交一次),镇街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或区教育局与区财政局复审通过后,根据机构年度质量评估情况、收托情况和家长满意度核定机构补助资金,并统一由区卫生健康局拨付补助资金到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取消该机构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取消该机构当年度补助资格。

(二)婴幼儿成长驿站

通过验收的成长驿站规范运营满1年后,可于每年3月1日前,由属地镇街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对成长驿站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补助申请一年提交一次),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依据成长驿站上一年度考评情况出具补助文件后,将运营补助资金的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镇街。

五、资金监管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公办幼儿园因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涉及增加工作人员的费用,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运营补助中统筹解决。

(二)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长驿站,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三)在申报补助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不予补助:未妥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各类纠纷,且正处于集体信访期间的(包括集体信访未妥善处置);机构法定代表人列入各级失信名单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补助年度内被治安、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补助年度内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的;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四)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长驿站,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组织实施

区卫健局负责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资格认定、绩效管理与评价、补助资金测算、审核与发放。负责成长驿站绩效管理与评价,补助资金测算、审核与发放。

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资格认定、绩效管理与评价、补助资金测算、审核与发放。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并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临平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卫健〔2021〕3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临卫健〔2023〕86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