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3-03705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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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3-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平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03-10 17:40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平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20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57256

电子邮箱:232412976@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201室,邮编:311100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临平区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业产业竞争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22〕47号)、《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22〕1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建筑行业“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建筑业“高水平走出去”与“高质量引进来”相结合;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建设行业企业协同发展;建筑业产值等规模指标保持稳步增长态势;行业税收收入年增速与行业发展相协调。到2025年力争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企业1家,省级总承包示范企业2家。

二、重点工作

1.推进建筑业产业链建设。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和建筑业企业集群,按照规定上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加强企业用地保障。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吸引央企、国企和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入驻。鼓励承接项目的企业在我区成立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推进区内建筑产业联合。支持建筑业平台经济,建设完善材料采购、劳务用工服务、工程设备租赁、供应链金融服务等在内的建筑业集中采购平台。加强建筑业上下游合作,建立白名单制度,鼓励建筑行业供需对接,引导建筑业企业与建材、部件、设备等制造业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建筑业关联企业组建联盟、协同发展,在项目承揽、技术支撑、资金支持等方面发挥联盟优势。

3.支持企业承揽工程。区内社会投资项目选择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含专业承包单位),最终结算价达5000 万元(含)以上的,在结算完成后次年对建设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该项目施工单位产值的5‰;上述奖励以该项目地方税收留存80%为限,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与央企、国企等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合作,通过组建合资企业、联合体投标或专业分包等方式,走出去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对企业在区外承揽工程项目回临平区缴纳增值税的,当年区外产值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给予2‰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部分给予3‰奖励;5亿元至8亿元(含)部分给予4‰奖励;8亿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励;上述奖励以地方税收留存80%为限。

5.支持企业资质提升。对当年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甲级)升为施工特级(综合)资质、由二级(乙级)升为一级(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迁入区内的施工特级(综合)资质、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综合的,给予50万元奖励;晋升甲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建筑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规模增长。对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

7.支持企业夺优创杯。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西湖杯”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3万元。获得浙江省“平安工地”或浙江省“红色工地”的,奖励10万元;举办省、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观摩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载体。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承接的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标准》(DB33/T1165-2019)的新开工装配式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其它省级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建筑工业化。1:1配套上级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奖补资金,对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工业化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以及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含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进行奖补。

11.推进绿色建筑。对获得三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分别按照 30 万元、10 万元/个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补助;如获评三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由区内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对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励。

12.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享受楼宇经济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3.加大建筑业金融支持。银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出扶持建筑业特色金融产品和政策性担保,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资金保函、担保。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施工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还贷方式创新,积极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向建筑企业延伸。支持设立建筑业产业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入股建筑业企业。

14.支持建筑业管理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高学历和高职称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对企业引进、培育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给予2万/人奖励,人员需在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期满后兑现。

15.支持培育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建筑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6.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引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推动建筑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标准化建设、开展技能培训、组织行业调解。定期开展业内各类比选,发布优秀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会员名录。

17.支持建筑行业品牌培育。面向建筑业企业开放部分区级竞赛比武、评奖评优和表彰奖励;属地镇街、相关部门要定期走访建筑业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

1.本意见支持对象为临平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单位。

2.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政府、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3.本意见涉及奖励资金包含上级资金,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部分政策。

4.当年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年度各项奖励政策。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5.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追溯自2023 年X月X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可根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在原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等可以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完毕。具体条款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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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3-0370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3-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平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20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57256

电子邮箱:232412976@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201室,邮编:311100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临平区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业产业竞争力,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22〕47号)、《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22〕1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建筑行业“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坚持建筑业“高水平走出去”与“高质量引进来”相结合;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建设行业企业协同发展;建筑业产值等规模指标保持稳步增长态势;行业税收收入年增速与行业发展相协调。到2025年力争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企业1家,省级总承包示范企业2家。

二、重点工作

1.推进建筑业产业链建设。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和建筑业企业集群,按照规定上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加强企业用地保障。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吸引央企、国企和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入驻。鼓励承接项目的企业在我区成立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推进区内建筑产业联合。支持建筑业平台经济,建设完善材料采购、劳务用工服务、工程设备租赁、供应链金融服务等在内的建筑业集中采购平台。加强建筑业上下游合作,建立白名单制度,鼓励建筑行业供需对接,引导建筑业企业与建材、部件、设备等制造业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建筑业关联企业组建联盟、协同发展,在项目承揽、技术支撑、资金支持等方面发挥联盟优势。

3.支持企业承揽工程。区内社会投资项目选择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含专业承包单位),最终结算价达5000 万元(含)以上的,在结算完成后次年对建设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该项目施工单位产值的5‰;上述奖励以该项目地方税收留存80%为限,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与央企、国企等优秀建筑业企业的合作,通过组建合资企业、联合体投标或专业分包等方式,走出去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对企业在区外承揽工程项目回临平区缴纳增值税的,当年区外产值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给予2‰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部分给予3‰奖励;5亿元至8亿元(含)部分给予4‰奖励;8亿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励;上述奖励以地方税收留存80%为限。

5.支持企业资质提升。对当年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甲级)升为施工特级(综合)资质、由二级(乙级)升为一级(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迁入区内的施工特级(综合)资质、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综合的,给予50万元奖励;晋升甲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建筑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规模增长。对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

7.支持企业夺优创杯。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西湖杯”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3万元。获得浙江省“平安工地”或浙江省“红色工地”的,奖励10万元;举办省、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观摩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研发载体。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承接的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标准》(DB33/T1165-2019)的新开工装配式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1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其它省级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建筑工业化。1:1配套上级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奖补资金,对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工业化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以及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含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进行奖补。

11.推进绿色建筑。对获得三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分别按照 30 万元、10 万元/个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补助;如获评三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由区内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对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励。

12.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享受楼宇经济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3.加大建筑业金融支持。银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出扶持建筑业特色金融产品和政策性担保,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资金保函、担保。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施工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还贷方式创新,积极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向建筑企业延伸。支持设立建筑业产业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入股建筑业企业。

14.支持建筑业管理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高学历和高职称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对企业引进、培育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给予2万/人奖励,人员需在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期满后兑现。

15.支持培育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建筑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6.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引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推动建筑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标准化建设、开展技能培训、组织行业调解。定期开展业内各类比选,发布优秀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会员名录。

17.支持建筑行业品牌培育。面向建筑业企业开放部分区级竞赛比武、评奖评优和表彰奖励;属地镇街、相关部门要定期走访建筑业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

1.本意见支持对象为临平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单位。

2.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政府、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3.本意见涉及奖励资金包含上级资金,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部分政策。

4.当年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年度各项奖励政策。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5.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追溯自2023 年X月X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可根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在原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等可以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完毕。具体条款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