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03756 文件编号 临平财行〔2023〕26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3-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的通知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3-14 11:22 浏览次数: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做好与《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22〕1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杭财行〔2022〕10号)的衔接,现就临平区本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区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开支范围

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三、日常管理

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费内控制度,明确执行标准、规范报销程序、严格审批管理。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审批样表见附件)。

四、限额控制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机关干部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占用培训专项经费。

五、组织培训要求

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标准按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六、参加培训要求

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4〕32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干部教育培训良好秩序。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教育培训费用。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费标准限额。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七、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培训费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资金绩效。

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干部个人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审批表(样表)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3日

 

附件:临平财行〔2023〕26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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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03756 文件编号 临平财行〔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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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3-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做好与《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22〕1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杭财行〔2022〕10号)的衔接,现就临平区本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区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开支范围

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三、日常管理

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费内控制度,明确执行标准、规范报销程序、严格审批管理。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审批样表见附件)。

四、限额控制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机关干部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占用培训专项经费。

五、组织培训要求

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标准按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六、参加培训要求

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4〕32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干部教育培训良好秩序。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教育培训费用。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费标准限额。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七、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培训费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资金绩效。

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干部个人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审批表(样表)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3日

 

附件:临平财行〔2023〕26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