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3-15001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3〕12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01-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3-04-03 15:33 浏览次数:
政策简明问答:【简明问答】《关于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杭州市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关于杭州市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配套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现就临平区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和对象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以及《关于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杭财综〔2012〕204号)文件精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的办理对象为临平区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部门
临平区住建局负责配套费征收,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在开工之前办理一次性缴纳配套费业务。发改、财政、规资、经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标准
(一)面积核定
新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征收,办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附图建筑面积为依据;扩建、改建项目,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及批后修改涉及面积增加的项目以新增建筑面积为依据。
(二)计费标准
计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杭财综〔2012〕2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出让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等),按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征收。
(三)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免征或减征配套费:
1.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政府投资的中小学校舍,以及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浙价房〔1997〕209号);
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财税〔2019〕53号);
4.民办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政发〔2014〕16号);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免征配套费(国发〔2007〕24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政办发〔2010〕92号);
6.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财综〔2010〕54号);
7.市重点建设项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减半征收配套费(杭政〔2009〕1号);
8.自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改扩建项目新增面积部分,按现行标准的70%征收(浙政办发〔2021〕37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
9.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征配套费。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已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由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退费(杭房局〔2022〕127号);
10.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浙江省省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减征、免征或缓征政策。
符合免征、减征或缓征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征收办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它
(一)征收告知及核验
1.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缴费人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核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缴费人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人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二)征收补缴
符合以下情形的,缴费人应当按规定标准办理配套费补缴:
1.已减征、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违法建筑经规资等相关部门同意批准补办手续确认的;
3.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三)资金管理
配套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配套费主要用于预算内政府投资的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收缴管理
执收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金额后,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办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配套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9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和市调整配套费征收政策,按国家、省和市明确的政策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