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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1/2023-17576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发改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发改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8-0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临平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3-08-09 20:53:28 浏览次数:
《关于临平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现将《关于临平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第六项的规定,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021年,杭州市区上调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我区幼儿园实际成本运行情况,参照杭州市主城区标准,通过适度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一步优化我区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符合国家、省、市对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
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一级幼儿园70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58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280元/人·月。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建幼儿园预评为二级或三级的,参照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确定等级的幼儿园参照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确定假期托管服务等保教费上浮幅度
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
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三)明确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向幼儿开放收费问题
根据社会需要和家长意愿,公办幼儿园在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四)保缴费交纳说明
家长缴纳保教费实行预收制,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要求按月交费的,应按月收取,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五)休园退园费用结算
从兼顾公平和便于结算的角度考虑,一是对于幼儿休园情况的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二是对幼儿因故退(转)园情况的收费,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
三、文件对保教费按学期收取、幼儿园退费事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的事项作出要求
四、实施时间
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将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因此已在今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保教费支出不受本次调整影响。
五、解读机构
杭州市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陈芳 0571-86139995;
临平区教育局 滕晓芳 0571-89530910;
临平区财政局 莫静 0571-895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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