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3-18262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9-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草尚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继芳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09-18 09:52 浏览次数:

杭州草尚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继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627号],申请人陈继芳要求支付2023年5月4日至5月13日工资6666.7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1月3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区社会治理中心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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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草尚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继芳劳动争议一案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3-18262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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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继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627号],申请人陈继芳要求支付2023年5月4日至5月13日工资6666.7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1月3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区社会治理中心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