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3-18368 | 文件编号 | 临平农发〔2023〕112号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5-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法规审批科 发布时间: 2023-09-25 11:3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1.设施农业用地申报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具有承包经营权并签订承包合同、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强村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以及规模以上农业专业大户。
2.选址符合镇街农业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应在土地承包或流转范围内或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符合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文件规定,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镇街或若干村为主体,确定一定范围的服务半径,统一布设和建设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共享设施,提高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设施农业用地包含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其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为非农所用,不得出租或用于非农建设,且严格落实用途管制要求,用途与承包土地用途相匹配,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应符合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文件规定,除正面清单以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4.严格控制农业设施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附属设施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产设施应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种植一年一季以上的粮食作物以及不破坏耕种层的基础上,可按要求审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另确不可避免占用的生产设施,需提供不可避免占用论证。同时按照农业设施建设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和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统筹利用现有房屋等资源,严格按照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规定,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5.设施农业用地破坏农用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在申请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复垦方案表。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下或占用其它地类的,应提交复垦方案表由镇(街道)组织审查,占用耕地面积 3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复垦方案,由区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作层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按5万/亩的复垦金额向镇(街道)缴纳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其中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按1万/亩复垦金额向镇(街道)缴纳。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无需缴纳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报:
1.申报主体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2.选址不符合规划条件、退让条件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3.设施建设不符合农业产业导向、产业规划、发展布局的;
4.应以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
5.设施用地规模超过用地规定标准或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
6.设施建设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或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不按要求设置的;
7.土地复垦费未足额缴纳的;
8.其他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
二、备案流程
1.备案申报。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所在镇街协商土地使用年限、用途、规模、选址、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并持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主体证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流转合同等材料报镇街备案。
2.审核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备案由镇街负责完成。镇街一是依申请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二是对申报的设施建设方案及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内容审核(见附件5);对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街、村组公开栏等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异议形式、异议时限和联系方式等,听取利益各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或安全隐患等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先予以核实解决,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三是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意见(见附件6),并安排修改落实等具体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各自职能核实备案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核实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四是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3.录入系统。由镇街将完善后的备案材料(见附件1)及备案审查表、核验备案表(见附件15)上传录入系统,生成、打印纸质备案文书,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章(须扫描上传系统)交付申请人。
4.系统上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在区级账号点击系统报部;或将不符合要求地块退至系统“退回箱”,由备案单位补录。
三、备案类型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更备案、延期备案和注销备案4种类型:
1.初始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农业设施建设需要首次申请设施农业用地或追加申请设施业农用地的。具体由申报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申报表、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材料提出申请,镇街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2.变更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农业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建设方案变更需调整或经营者调整变更相关手续的。在项目用地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选址红线或建设方案等确需变更的,申报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申报表、土地勘测定界图或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材料重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批准并建成农业设施后,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申报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主体变更协议、三方用地协议等材料重新备案。
3.延期备案是指因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延期等需延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的。申报主体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截止期限前3个月内,持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三方用地协议等材料重新备案。
4.注销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放弃承包经营权,土地经批准后两年内未建造或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据此,镇街出具用地注销通知书(附件11)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核准备案。
四、备案须知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编上页码、按序装订成册,做到整齐美观、翻页畅顺,完成备案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及镇街分别归档。
2.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规模及监管等要求按照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和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文件执行。农业设施建设的样式、风貌要注重与所处的自然环境协调融合,体现农业用房的景观特色,在本辖区内尽可能采用统一风格、标准、外观颜色等。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构)筑物原则上采用砖混、砖木或木结构、钢架等结构,不得修建为永久性建(构)筑物,除养殖设施(含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外,设施农业原则上应设置为单层建(构)筑物,设施农业用房的室外地坪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应控制在5米内,不得修建地下室。因粮食烘干设备或植物工厂等现代高效农业生产业态特殊设置需要,确需提高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次的,设施农业申报主体必须出具必要性报告并报镇(街道)同意,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3.要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按照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应按照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4.如涉及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大运河管委会等规划区或涉及国有土地的,在镇街审批意见栏追加签署相关管理机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核验意见。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飞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飞入地镇街负责审批。涉及林地、水域的,需有林水部门同意意见;涉及畜禽、水产养殖的,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境保护等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批准后,宗地两年内未建设的,该宗地批文失效;仍需建设的,应重新报批。
五、设施农业用地监督和管理
1.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各镇街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业务培训、资料发放等形式,公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要公布违规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镇街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施工应挂牌施工,明确项目批准面积、批准用途、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农业设施建成后,镇街对每幢农业用房统一标识并明确项目名称、经营主体、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批准面积、批准用途、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2.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批后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批准后,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一是施工放样。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施工前,必须由镇街组织定点放样。二是基础验收。项目基础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镇街对放样砌基、耕作层保护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三是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镇街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四是到期复垦。设施农业经营业主必须自行拆除建(构)筑物,认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必须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由镇街组织复耕预验收认定,预验收合格后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费。各镇街等单位对复垦费要严格监管,只能用于复耕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3.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各镇街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禁止少批多建、批东建西、验后搭建、隐身偷建。镇街要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批后监管,监督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施工放样、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土地复垦和违法处置等责任;及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评估年审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抽查,对发现设施农业用地违规的镇街,暂停对该镇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审批。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考核内容。
4.年审制度。设施农业用地批准满3个月后,由设施农业经营业主于每两年提出一次年审申请(一式三份),镇街收到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核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见附件13)。各镇街要对本辖区内历年来已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对已经建成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审核、上报;对已经建成不符合设施用地与建设规定的,由镇街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严格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规行为。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各镇街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凡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各镇街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监管,做好是否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或非农建设的认定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的监督,从严查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
六、职责分工
区规资分局: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的核验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做好耕地进出平衡业务指导,加强跟踪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每月、每季度动态巡查范围,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复垦监督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审查,加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指导,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邀请专家开展土地复垦验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审查,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规范进行设施建设。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设施农业常态化巡查机制,每月不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行为,责令设施经营主体限期纠正,并及时告知区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并依法处置。设施农业用地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应督促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村(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用地协议前,应收集公示是否有异议。按规范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以及可终止协议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的违规情形。应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复垦。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3年9月18日至本通知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备案材料清单
2.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3.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实地踏勘表(参考模板)
4.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样式)
5.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参考模板)
6.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意见反馈表
7.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表
8.设施农业用地公示(样式)
9.承诺书(样式)
10.设施农业用地特殊事项审批表
11.设施农业用地注销通知书
12.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工程验收单
13.设施农业用地年审表
14.设施农业用地年审汇总表
15.核验备案表
临平农发〔2023〕112号关于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wps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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