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02256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1-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吴永燚与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英格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1-26 16:45 浏览次数:

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英格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永燚与被申请人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英格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0号),申请人吴永燚要求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23年10月加班工资差额共计523271.6元;要求杭州英格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加班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们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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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燚与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英格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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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永燚与被申请人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英格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0号),申请人吴永燚要求阿里巴巴迅犀(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23年10月加班工资差额共计523271.6元;要求杭州英格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苏州英格玛服务外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加班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们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