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4-17363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4-10-18 15:5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二)审核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决策草案材料;
(三)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办理重大行政决策调整;
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协助区政府办公室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征集、后评估等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提交,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区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 目录化管理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决策事项目录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在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基础上,需履行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载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区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
决策事项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编制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做好衔接。
决策事项目录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经区委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原则上应当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决策并公布决策结果。
未列入决策事项目录但符合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本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决策事项目录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备案并抄送市司法局。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五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部门或者镇街、平台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提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对需要进行多个草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涉及其他部门、镇街平台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对决策草案有意见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对相关行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和承办单位联系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形成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重大调整、存在较大分歧或者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专家、专业机构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
第二十五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是提请区政府讨论之前的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
提交合法性审查前,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后,由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决策依据;
(三)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四)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集体讨论情况;
(五)针对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情况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草案内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高风险且不可控的。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提交的合法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
区司法局收到材料后,认为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时间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可以退回。
第三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经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查时间自区司法局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四)决策草案内容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决策草案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合法的意见;
(二)决策草案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可以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三)决策草案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可以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
(四)决策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认为不合法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认为可以提交审议的,应当按照区政府会议议事规则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修改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予以协调。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可以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暂缓决策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四十条 区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重大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第四十三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可以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评估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相关执法体制和机制适应情况和后续措施建议;
(五)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实施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风险预警预防与化解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在决策前落实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的全量收集、分类处置。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题法治保障组,负责提前参与决策起草,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研判预警,对涉法事务处置、纠纷化解开展综合指导。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责任机制,明确决策有关单位在决策启动、决策执行、决策调整等各阶段的风险防控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调解、复议、诉讼、信访等多渠道联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争议案件领导包案化解制度,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决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政争议化解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决策有关单位应当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当与决策事项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以确保归档工作的及时、完整、高效。
第五十条 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同时收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形成的结果性文件材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阶段、程序、环节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于所承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阶段性工作办结之日起60日内,系统、完整地向主办单位移送相关结果性文件材料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草案研究修改、履行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活动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决策有关单位推进传统决策事项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管理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并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有关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被赋予经济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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