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4-17515 文件编号 临平政发〔202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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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10-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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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4-10-29 15:3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杭州市临平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区政府及各部门、镇街和产业平台(以下统称聘任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由本单位公职律师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外聘法律顾问作为内部法律顾问的补充,可以由执业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按照本办法管理。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区司法局是区政府本级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指导监督各部门、镇街、产业平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各部门、镇街、产业平台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涉法工作;2.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3.选任选聘、解任解聘政府法律顾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4.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一)内部法律顾问选聘。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内部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二)外聘法律顾问选聘。聘任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政府法律顾问配置情况、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规模等实际情况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1.名额要求。区政府本级外聘法律顾问名额一般按照3-7名确定,各部门、镇街和产业平台一般按照1-3名确定。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统一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各镇街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联合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2.选聘方式。遴选专家、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等方式。

聘任单位不得以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变相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3.聘任条件。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2)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律师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4)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5)曾经担任我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未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或者考核结果未被评为不合格;(6)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7)聘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4.聘前流程。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前,聘任单位应当将拟聘任人员姓名、单位、初步考察情况以及拟聘任合同等相关材料发送给区司法局征求意见。拟聘任对象已接受超过五个政府单位聘请的,聘任单位还应当对履职精力情况进行说明。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聘请。

5.聘任合同。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权利义务、聘任期限、考核评价、工作保障、工作费用、支付方式、保密要求、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具体可参考附件1《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参考文本)》。

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不得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6.聘后备案。聘任单位应当在聘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聘任合同及有关材料报区司法局备案。

7.聘任期限。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评估;3.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4.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等;5.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6.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权利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根据工作需要,经聘任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3.按照规定、约定获得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4.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5.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规范履行义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服务;2.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3.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5.不得从事损害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6.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7.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聘任单位在处理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时,应当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不得以征求部门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作出决定。

(五)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妥善归集整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档案。需要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起草、修改、审查文件文书的,应当由政府法律顾问本人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签字,如是执业律师的,还应加盖律所公章。

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说明理由。

(六)解聘情形。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单方无责解除聘任关系,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1.拒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2.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的;3.经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考核不合格的;4.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聘任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机制

聘任单位应当从履行职责情况、承担义务情况和遵守纪律情况等方面,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价。

(一)考核组织和流程。区政府本级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镇街、产业平台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区司法局应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等处理情况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合法性审查质效等履职情况,对考核提出指导监督意见。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聘任单位申请复查。聘任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聘任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二)考核周期。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季度向聘任单位报告履职尽责情况。

(三)考核形式。聘任单位可以通过查看资料、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现场走访等方式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议,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履行职责情况。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2.承担义务情况。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情况。3.日常管理情况。按时反馈意见材料、参加会议活动和整理工作档案等情况。

(五)考核标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实行加减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参照附件2《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确定。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合格(60分及以上不满8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费用与考核等次挂钩。聘任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运用内容纳入聘任合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法律顾问费用按照基数全额支付,且下一个连续聘期内费用基数可以上浮不超过5%;被评为良好等次的,按照费用基数的90%支付;被评为合格等次的,按照费用基数的80%支付;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不超过费用基数的60%支付。

(七)一票否决情形。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3.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不正当影响的;4.办理聘任单位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5.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约定的情形。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督促落实履行。发现聘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区司法局可以结合法治督查工作,向有关聘任单位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聘任单位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区司法局。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职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纳入法治临平(法治政府)考核予以考量。

对于聘任单位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政府法律顾问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着重督促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守工作纪律。聘任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为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优先从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历年考核优秀的政府法律顾问中选拔。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政府本级的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区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部门、镇街、产业平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聘任单位已经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购买相关法律服务的,可将相关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后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附件:1.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参考文本)

2.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依照《杭州市临平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聘请           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开展        ,为甲方        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办法》中的“工作职责”,可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约定)

二、聘任期限

本合同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止。合同期届满,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三、工作地点、服务方式

……(可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约定)

四、权利与义务

……(根据《办法》中的“权利”“义务”,可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约定)

五、法律顾问费用基数及付费方式

法律顾问费用基数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按年收取:每年法律顾问费用基数计人民币        元,一年一付。主要用于支付法律顾问参与甲方规范性文件、合同、决策、涉法事务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讨论、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采用该种付费方式的,聘任单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预付费用)

(2)按件收取:法律顾问参与甲方规范性文件、合同、决策等涉法事务相关问题的咨询、讨论、审查,提出法律意见等,根据难易程度每件计费用基数           元。(明确范围)

如甲方委托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应议案件或其他专项非诉讼事务的,加计法律顾问费用基数。乙方给予优惠价格,参考《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参照乙方收费标准的    折计算。

六、考核及结果运用

甲方依照《办法》对乙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法律顾问费用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法律顾问费用按照基数全额支付,且下一个连续聘期内费用基数可以上浮不超过5%;被评为良好等次的,按照费用基数的90%支付;被评为合格等次的,按照费用基数的80%支付;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不超过费用基数的60%支付。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包括:

(1)政府法律顾问存在《办法》“解聘情形”规定的情形的;

(2)……

(3)其他正当理由

3.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本合同终止。

八、违约责任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违反《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乙方(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聘任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乙方(政府法律顾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争议处理、生效条款及其他

1.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分数

备注

得分

扣分

1

履职尽责方面

履行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情况

50

1.提供法律意见时,法律意见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未指出明显的法律风险,每条错误或法律风险扣1分;

2.起草修改审查的文件文书存在明显漏洞或错误,每处漏洞或错误扣1分;

3.参与案事件处理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服务未有效推进案事件化解的,每个案事件酌情扣1-5分;激化矛盾的,每个案事件酌情扣6-10分。




2

承担义务方面

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情况

30

1.办理聘任单位的法律事务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每次扣5分。代区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应议应诉、代拟文书等过程中,存在前述情况的,每次加扣5分;

2.擅自将代理的聘任单位案事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每次扣5分;

3.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时,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或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每次扣10分;

4.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3

日常管理方面

按时反馈意见材料、参加会议活动和整理工作档案等情况

20

1.未按要求、按时反馈法律意见或文件文书材料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要求、按时报送工作季报的,每次扣2分;

3.未按要求归集整理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的,每个案事件(法律事务)扣1分,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1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集体会议或者活动的,每次扣2分;

5.报送的工作情况或者归集整理的工作档案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4

加分项目

意见建议受各级领导肯定情况,工作经验做法获推广交流情况

不超过20分

1.报送的工作亮点、案例被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采纳的,每次加2分;

2.报送的工作亮点、案例或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0分;

3.相关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总评分


5

反向考核

是否存在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

□ 是

□ 否

情况说明(可附件)

拟确定等次


区司法局

监督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聘任单位

考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被考核人

本人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被考核人应当通过“律师在线”系统(https://ls.sft.zj.gov.cn/#)及时、准确填报工作记录,相关数据将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依据。

2.本表经被考核人签署本人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备案。

3.“备注”一栏应当注明加减分理由。


附件:临平政发〔2024〕124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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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杭州市临平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区政府及各部门、镇街和产业平台(以下统称聘任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由本单位公职律师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外聘法律顾问作为内部法律顾问的补充,可以由执业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按照本办法管理。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区司法局是区政府本级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指导监督各部门、镇街、产业平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各部门、镇街、产业平台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涉法工作;2.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3.选任选聘、解任解聘政府法律顾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4.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一)内部法律顾问选聘。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内部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二)外聘法律顾问选聘。聘任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政府法律顾问配置情况、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规模等实际情况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1.名额要求。区政府本级外聘法律顾问名额一般按照3-7名确定,各部门、镇街和产业平台一般按照1-3名确定。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统一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各镇街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联合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2.选聘方式。遴选专家、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等方式。

聘任单位不得以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变相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3.聘任条件。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2)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律师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4)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5)曾经担任我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未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或者考核结果未被评为不合格;(6)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7)聘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4.聘前流程。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前,聘任单位应当将拟聘任人员姓名、单位、初步考察情况以及拟聘任合同等相关材料发送给区司法局征求意见。拟聘任对象已接受超过五个政府单位聘请的,聘任单位还应当对履职精力情况进行说明。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聘请。

5.聘任合同。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权利义务、聘任期限、考核评价、工作保障、工作费用、支付方式、保密要求、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具体可参考附件1《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参考文本)》。

聘请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不得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

6.聘后备案。聘任单位应当在聘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聘任合同及有关材料报区司法局备案。

7.聘任期限。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评估;3.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4.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等;5.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6.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权利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根据工作需要,经聘任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3.按照规定、约定获得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4.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5.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规范履行义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及其他法律服务;2.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3.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5.不得从事损害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6.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7.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聘任单位在处理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时,应当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不得以征求部门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作出决定。

(五)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妥善归集整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档案。需要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起草、修改、审查文件文书的,应当由政府法律顾问本人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签字,如是执业律师的,还应加盖律所公章。

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说明理由。

(六)解聘情形。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单方无责解除聘任关系,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1.拒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2.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的;3.经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考核不合格的;4.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聘任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机制

聘任单位应当从履行职责情况、承担义务情况和遵守纪律情况等方面,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价。

(一)考核组织和流程。区政府本级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镇街、产业平台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区司法局应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等处理情况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合法性审查质效等履职情况,对考核提出指导监督意见。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聘任单位申请复查。聘任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聘任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二)考核周期。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季度向聘任单位报告履职尽责情况。

(三)考核形式。聘任单位可以通过查看资料、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现场走访等方式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议,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履行职责情况。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2.承担义务情况。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情况。3.日常管理情况。按时反馈意见材料、参加会议活动和整理工作档案等情况。

(五)考核标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实行加减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参照附件2《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确定。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合格(60分及以上不满8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费用与考核等次挂钩。聘任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运用内容纳入聘任合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法律顾问费用按照基数全额支付,且下一个连续聘期内费用基数可以上浮不超过5%;被评为良好等次的,按照费用基数的90%支付;被评为合格等次的,按照费用基数的80%支付;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不超过费用基数的60%支付。

(七)一票否决情形。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3.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不正当影响的;4.办理聘任单位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5.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约定的情形。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督促落实履行。发现聘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区司法局可以结合法治督查工作,向有关聘任单位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聘任单位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区司法局。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职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纳入法治临平(法治政府)考核予以考量。

对于聘任单位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政府法律顾问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着重督促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守工作纪律。聘任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为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优先从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历年考核优秀的政府法律顾问中选拔。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政府本级的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区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部门、镇街、产业平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聘任单位已经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购买相关法律服务的,可将相关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后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附件:1.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参考文本)

2.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依照《杭州市临平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聘请           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开展        ,为甲方        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办法》中的“工作职责”,可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约定)

二、聘任期限

本合同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止。合同期届满,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三、工作地点、服务方式

……(可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约定)

四、权利与义务

……(根据《办法》中的“权利”“义务”,可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约定)

五、法律顾问费用基数及付费方式

法律顾问费用基数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按年收取:每年法律顾问费用基数计人民币        元,一年一付。主要用于支付法律顾问参与甲方规范性文件、合同、决策、涉法事务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讨论、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采用该种付费方式的,聘任单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预付费用)

(2)按件收取:法律顾问参与甲方规范性文件、合同、决策等涉法事务相关问题的咨询、讨论、审查,提出法律意见等,根据难易程度每件计费用基数           元。(明确范围)

如甲方委托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应议案件或其他专项非诉讼事务的,加计法律顾问费用基数。乙方给予优惠价格,参考《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参照乙方收费标准的    折计算。

六、考核及结果运用

甲方依照《办法》对乙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法律顾问费用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法律顾问费用按照基数全额支付,且下一个连续聘期内费用基数可以上浮不超过5%;被评为良好等次的,按照费用基数的90%支付;被评为合格等次的,按照费用基数的80%支付;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不超过费用基数的60%支付。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包括:

(1)政府法律顾问存在《办法》“解聘情形”规定的情形的;

(2)……

(3)其他正当理由

3.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本合同终止。

八、违约责任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违反《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乙方(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聘任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乙方(政府法律顾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争议处理、生效条款及其他

1.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分数

备注

得分

扣分

1

履职尽责方面

履行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情况

50

1.提供法律意见时,法律意见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未指出明显的法律风险,每条错误或法律风险扣1分;

2.起草修改审查的文件文书存在明显漏洞或错误,每处漏洞或错误扣1分;

3.参与案事件处理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服务未有效推进案事件化解的,每个案事件酌情扣1-5分;激化矛盾的,每个案事件酌情扣6-10分。




2

承担义务方面

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情况

30

1.办理聘任单位的法律事务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每次扣5分。代区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应议应诉、代拟文书等过程中,存在前述情况的,每次加扣5分;

2.擅自将代理的聘任单位案事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每次扣5分;

3.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时,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或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每次扣10分;

4.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3

日常管理方面

按时反馈意见材料、参加会议活动和整理工作档案等情况

20

1.未按要求、按时反馈法律意见或文件文书材料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要求、按时报送工作季报的,每次扣2分;

3.未按要求归集整理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的,每个案事件(法律事务)扣1分,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1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集体会议或者活动的,每次扣2分;

5.报送的工作情况或者归集整理的工作档案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4

加分项目

意见建议受各级领导肯定情况,工作经验做法获推广交流情况

不超过20分

1.报送的工作亮点、案例被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采纳的,每次加2分;

2.报送的工作亮点、案例或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0分;

3.相关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总评分


5

反向考核

是否存在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

□ 是

□ 否

情况说明(可附件)

拟确定等次


区司法局

监督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聘任单位

考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被考核人

本人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被考核人应当通过“律师在线”系统(https://ls.sft.zj.gov.cn/#)及时、准确填报工作记录,相关数据将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依据。

2.本表经被考核人签署本人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备案。

3.“备注”一栏应当注明加减分理由。


附件:临平政发〔2024〕124号.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