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02431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2-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高帅与杭州彭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2-07 14:40 浏览次数:

杭州彭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高帅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68号],申请人高帅要求确认与你单位于2017年3月至2023年9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4月11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高帅与杭州彭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02431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2-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彭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高帅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68号],申请人高帅要求确认与你单位于2017年3月至2023年9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4月11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