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4-11173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吴同政、刘磊与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27 浏览次数:
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同政、刘磊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219-1220号],申请人吴同政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工资32800元;2.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交通补贴3280元;3.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绩效13120元;4.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提成3288800元;5.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申请人刘磊要求支付:1.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工资120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0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4年8月26日14时10分(吴同政)、2024年8月26日15时10分(刘磊)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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