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3/2024-11274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文广旅体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文广旅体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浙江剑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社会公示
来源:办公室(财务科、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 2024-07-09 14:15 浏览次数: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兹有浙江剑青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现将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
申请事项 |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
场所名称 | 浙江剑青科技有限公司 | |||||
场所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胜稼红星嘉园一区6-5、6-6、6-7号2楼206室 | |||||
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 | |||
经营面积 | 194平方米 | 可设置计算机台数 | 97 | |||
职 务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 洪飞剑 | 男 | 1985.11 | 浙江常山 | ||
投资人 | 曹金金 | 男 | 1988.07 | 浙江杭州 | ||
对浙江剑青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自本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22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公示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负责对反映的意见调查核实并予保密。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二)居民住宅楼(院)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四、认为有其它不能设立此场所的正当理由。
受理单位: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电话:0571-89263022 0571-86223231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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