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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7/2024-14029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暂行)》及《临平区罚没物资处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9-11 10:13:10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临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暂行)》、《临平区罚没物资处置实施细则》主要由罚没物资保管和移交的管理办法、罚没物资处置的相关规范、罚没物资处置收入的规范程序三个部分组成,对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制度作出了详尽、明确的阐述。
(一)罚没物资的保管和移交
执法机关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罚没仓库,利用闲置房屋或经批准租用社会仓库存放罚没物品,数据需纳入公物仓系统管理。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和措施必须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执法机关需建立完整的罚没物资保管制度,包括台账制度、分类保管、安全保卫和清查盘存等,确保物资的妥善管理和账实一致。执法机关应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罚没物资的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
(二)罚没物资的处置规范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处置罚没物资,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并建立处置审批制度。对于易损毁、不宜长期保存或有季节性的物资,以及保管困难或成本过高的物品,应在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后,经执法机关批准先行处置。处置前需清理修复的罚没物资,应在费用低于变卖收入时进行。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罚没物资应公开拍卖,可交由区后勤公司统一处置。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物资,应交由归口管理单位变卖。特定物资如文物、武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应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难以变卖或成本较高的物资,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赠送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淫秽、反动物品等应销毁的物资,应由执法机关销毁,并进行监督和记录。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罚没物资处置,应提交区政府决定。
(三)罚没物资的处置收入
罚没物资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直接支出后,应上缴国库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如果政府预算已安排专项经费,则不得再扣除直接支出。直接支出包括拍卖、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等费用。当罚没物资通过委托相关机构拍卖或变卖时,所得款项应在收到后的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非税账户或国库。执法机关在管理罚没物资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三、相关定义
(一)罚没物资:包括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由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或追缴。
(二)执法机关:涵盖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
(三)罚没收入:指罚没物资处置所得收入及其孳息。
四、注意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总结
《临平区罚没物资管理办法(暂行)》为罚没物资的全流程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从保管到处置再到收入上缴,旨在确保罚没物资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有效防止国家财产损失,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解读人:任杰
联系方式:0571-8953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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