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1415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9-1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吴同政、刘磊与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9-19 17:03 浏览次数:

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同政、刘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219-1220号]已经审理终结。

你单位与吴同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同政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的工资328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吴同政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与刘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磊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的工资77825.63元。

二、驳回申请人刘磊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219-122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219-1220号该两案的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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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同政、刘磊与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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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同政、刘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219-1220号]已经审理终结。

你单位与吴同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同政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的工资328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吴同政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与刘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磊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的工资77825.63元。

二、驳回申请人刘磊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219-122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219-1220号该两案的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