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14205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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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9-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万通、韩森、章堃、李心然、陈雪红、王凯、王艺静、邓永亮、杨元元劳动争议九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9-23 16:31 浏览次数:

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万通、韩森、章堃、李心然、陈雪红、王凯、王艺静、邓永亮、杨元元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九案,已经审理终结。该九案的裁决结果分别为:被申请人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万通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4000元;支付申请人韩森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4400元;支付申请人章堃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81000元;支付申请人李心然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88842元;支付申请人陈雪红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68383.32元;支付申请人王凯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66009.19元;支付申请人王艺静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8839.19元;支付申请人邓永亮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80000元;支付申请人杨元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3562.19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九案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领取该文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社会治理中心解纷大楼7楼),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九案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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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万通、韩森、章堃、李心然、陈雪红、王凯、王艺静、邓永亮、杨元元劳动争议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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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万通、韩森、章堃、李心然、陈雪红、王凯、王艺静、邓永亮、杨元元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九案,已经审理终结。该九案的裁决结果分别为:被申请人依链(杭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万通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4000元;支付申请人韩森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4400元;支付申请人章堃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81000元;支付申请人李心然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88842元;支付申请人陈雪红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68383.32元;支付申请人王凯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66009.19元;支付申请人王艺静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8839.19元;支付申请人邓永亮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80000元;支付申请人杨元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43562.19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九案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领取该文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社会治理中心解纷大楼7楼),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九案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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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