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5-00381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刘佳园、陶嘉琪与竹节香附文化传媒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1-23 16:40 浏览次数:
竹节香附文化传媒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佳园、陶嘉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57号、158号],申请人刘佳园要求你单位:一、支付2024年11月、12月的工资25435元;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4700元。申请人陶嘉琪要求你单位:一、支付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该二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5月16日9时10分(刘佳园)、2025年5月16日14时10分(陶嘉琪)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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