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030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2-2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潘敏豪与杭州中体悦莱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2-25 16:10 浏览次数:

杭州中体悦莱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潘敏豪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589号],申请人潘敏豪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9月工资5980.244元。2.确认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9月2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补充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4月30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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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豪与杭州中体悦莱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0303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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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2-2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中体悦莱健身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潘敏豪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589号],申请人潘敏豪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9月工资5980.244元。2.确认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9月2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补充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4月30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