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5-20744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陆琳与中安幸福(浙江)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3-25 16:27 浏览次数:
中安幸福(浙江)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陆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442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安幸福(浙江)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琳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0日的工资4344.83元。
二、驳回申请人陆琳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44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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